瑞士律政司二度向大马总检察署提出相互法律援助要求,以助查涉及一马公司的“庞氏骗局”欺诈案。如今国内外的焦点落在总检察长阿班迪身上——他能否拒绝此申请?

相互法律援助条约(Mutual Legal Assistance Treaty)是指两个或以上国家之间的协议,旨在收集及交换资讯,以执行公共法或刑事法。

本月6日,大马总检察署发文告回应此事,称尚未接获瑞士要求大马提供相互法律援助的申请。

“针对此事,总检察长(阿班迪)澄清,大马总检察署还未正式收到,瑞士律政司长办公室根据《2002年相互援助与刑事事务法令》所提供的外交管道,所发出的额外相互法律援助要求。”

“不过,总检察署重申它对国际合作的承诺,一旦通过外交管道接获这项要求,将依据法律适当地考虑这项要求。 ”

申请须发给大马总检察长

以上所指的依据法律,意即《2002年相互援助与刑事事务法令》。

此法令第19条文阐明,国外总检察长所发出的申请,必须发给大马总检察长,即阿班迪;申请需透过外交管道,说明申请目的、相互援助内容、申请者的身份。

“(申请)须附有国外当局的证书,说明此申请符合法令定义下的刑事案,且描述这宗刑事案。(申请)也须附上相关证据与法律的概要。”

若调查关乎个人,则须阐明此人的姓名与所在地;若是有关外国充公令,则须附上文件,说明司法审讯何时进行。

若瑞士当局无法遵守,则可被大马总检察署以此理由拒绝。

总检长可拒绝的13种情况

《2002年相互援助与刑事事务法令》第20条文阐明,在13种情况之下,大马总检察长有权拒绝相互法律援助。

这包括在该法令第20(1)(m)条文阐明,有关影响主权、国安、公共秩序或大马公共利益的情况。

但目前尚未确定,针对SRC国际公司与一马公司的外国调查,会否被视为影响大马主权、公共秩序等。

依据此法,总检察长有权拒绝的另外12种情况,分别为:

1. 相关当局所提出的申请,违反大马与该国所达致的任何协议或条约。

2. 有关调查、检控或惩罚某人的申请,他所犯下的罪属政治性质。

3. 有关调查、检控或惩罚某人行为的申请,若该事件在马来西亚发生,属于军事罪行,而非一般刑事法罪行。

4. 有关调查、检控或惩罚某人的申请,当事人已被判决、已被法庭或当局释放或豁免,或已接受刑罚。

5. 有关调查、检控或惩罚某人的申请,会因某人的种族、宗教、性别、族群背景、国籍或政治立场招致偏见。

6. 有关调查、检控或惩罚某人行为的申请,若该事件在马来西亚发生,在马来西亚法律下不构成罪行。

7. 构成罪行的证据,不足以支撑罪行的程度。

8. 申请的事物对调查并不重要,或可透过其他方式获得。

9. 当局无法保证,所申请的事物除了用在刑事事务上,不会用在其他用途。

10. 相关当局在第22、23、24、25及26条文,或第35、36、37及38条文下提出申请,但无法保证,他们在取得任何东西用于刑事调查后,能否把相关东西还给总检察长。

11. 此法律援助,不利于大马的刑事事务。

12. 此法律援助,违反现有任何法律。

其他情况还包括威胁元首

总检察长也可在以下情况,拒绝外国申请:不利于当事人在国内外的人身安全、需要过量的大马资源、该国不愿在日后满足大马方面的申请等。

此法令第20(1)(b)进一步说明,若案件具有政治性质,总检察长有权拒绝,包括:此罪行威胁一国元首或家属、部长或政府的生命;多边条约视之为具有政治性质。

除了瑞士,目前新加坡、香港、美国及卢森堡当局也正在调查一马公司案。

瑞士律政司长办公室今年1月宣称,它怀疑一马公司从一些大马国营公司,挪用40亿美元。因此,它要求大马提供法律援助调查此案,但这项要求至今仍未获得大马当局回应。

瑞士当局第二度向大马提出要求,以助查涉及一马公司的“庞氏骗局”欺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