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奸仅能以致伤罪办
警方过去十年接卅七投报
刊载: Oct 31, 2016 12:36 PM | 更新: Oct 31, 2016 1:47 PM
国会报道 虽然政府年前声称将修法扩大强奸定义,但仍迟无下文。首相署部长阿莎丽娜重申,根据《刑事法典》第375条文,即合法夫妻之间的性行为,都不算强奸。
国会报道 虽然政府年前声称将修法扩大强奸定义,但仍迟无下文。首相署部长阿莎丽娜重申,根据《刑事法典》第375条文,即合法夫妻之间的性行为,都不算强奸。
阿莎丽娜今天在国会书面问答行动党巴都加湾国会议员卡斯杜丽(P.Kasthuri)提问时表示,婚内性行为不算强奸。
“刑事法典第375条文阐明,合法夫妻之间的性行为,不算强奸。”
“但是自2007年9月7日起,若丈夫为了要求性行为而致伤妻子或他人,就会违反第375A条文,最高刑罚为5年监禁。”
37宗致伤投报
卡斯杜丽(见图)是要求首相回答,第375条文下,婚内强奸是否仍属于合法,而截至今年9月,警方接获多少宗违反第375A条文的投报,以及法院已审理了多少宗案件。
阿莎丽娜回答,2007年至2016年8月,警方接获37宗针对第375A条文的投报,而其中有17宗送至法院审理。
“这17宗案件中,已有6宗下判,11宗仍在审理。”
刑事法典第376条文指出,任何人犯下强奸罪行,可被判监禁最多20年,且被鞭打。
首相署部长南茜苏克丽在2015年7月透露,总检察署检讨修改刑事法典第375条文以扩大强奸定义,而这项修正法案已进入最后阶段,不久即提呈国会。
妇女组织也同意,目前法律对强奸的定义过于狭窄,强奸应包含非男性阳具插入女性阴道,也应包括婚内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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