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佛教青年总会反对玻璃市州议会通过2006年玻璃市伊斯兰行政法令修正案,认为其不仅欠缺法律基础,也有违联邦宪法精神。

马佛青今天发表文告指出,据玻璃市大臣表示,此次修改仅是为了划一巫英版本的法案。但是相同的翻译落差也同时出现在联邦宪法第12(4)条文中(英文为Parent,而马来西亚文为Ibu Bapa)。

该组织指出,根据联邦宪法第160B条文阐明,宪法的马来西亚文和英文版本若出现任何冲突或差异,应以马来西亚文版本为准。因此,伊行政法案的修改是欠缺法律基础,并违反了联邦宪法精神。

马佛青认为,相关的修改应该尊重马来西亚的联邦宪法精神,意即人民都有其选择宗教的自由。

修改无效将浪费公帑

文告表示,除此之外,该修改也应该考量并尊重联邦政府于日前在国会提呈的《2016年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案》。

此婚姻法案建议通过新增的两个条文,即88A(1)和(2)阐明父母不能单方面为孩子改教。其中88A(1)更规定当丈夫或妻子改信伊斯兰教,孩子将维持其宗教信仰,除非双方同意更改孩子宗教成伊斯兰教,当孩子
满18岁后,这也必须取决于其意愿。

文告指出,联邦政府希望通过婚姻法案的修改,为近来马来西亚多宗配偶单方面为孩子改信伊斯兰教后所产生的法律纠纷画上句点。

然而,玻璃市州伊行政法案的修改将造成父母任何一方可以单方面为孩子改信伊斯兰教,这已经明显与联邦政府建议的修改背道而驰,也造成了州法律与联邦法律出现冲突与不协调。

文告称,目前婚姻法案已经在国会提呈一读,并将在下一季国会会议进入二读辩论。若婚姻法案通过,根据联邦宪法第75条文阐明,若州法律与联邦法律出现冲突,州法律冲突之部分将被视为无效。

“届时,此次的修改将被视为无效,也是一种浪费公帑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