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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运分子丽娜亨德里3年多前播放未经批准的纪录片,昨日罪名成立。虽然丽娜感到震惊,但强调这不会动摇她捍卫人权的决心。

丽娜在今日文告中感激多名朋友的声援。

“令人难以置信和震惊的是,在马来西亚,维护人权被视为一项罪行。但我没有感到挫折,更感谢各方的援手。”

捍卫人权并非罪行

她强调,捍卫人权不是一项罪行,而联邦宪法也保障言论自由。

“我并非唯一面对恶法压迫的人士,其他人权斗士也面对煽动法令、国安法令等恶法的打压。我们站在同一阵线,期望国家未来会更好。”

“我们会继续奋斗。”

判决瑕疵令人遗憾

另外,法庭昨日的判决也引起国内外的维权组织的反弹,“人民之声”和“人权观察组织”不约而同地抗议是次发展。

人民之声(Suaram)执行董事斯文(Sevan Doraisamy)形容,法庭昨天判决是“令人遗憾”,而且是“有瑕疵的”。

“基于缺乏罪证,原本的无罪释放裁决是稳固的,因为控方没有证据来证明他们的罪状。”

“昨天的裁决偏离这种推理,转而采用大马有瑕疵的体制,否决无辜假设——这个原则是所有普通法刑事司法体制的基础。”

“基于辩方无法毫无疑点地证明自己的清白而判罪,公然违反公平审判权利,而这样的裁决乃大马刑事司法体制的另一项不公案例。”

“从各层面来看,惩罚播放纪录片者乃需要被谴责的事情。”

维护欲隐瞒真相者

斯文表示,审查和禁止纪录片的播放无法保护公众,反而只是维护了少数意图隐瞒真相的人,剥夺未来世代了解历史的机会。

“人民之声重申我们最严厉的谴责,反对大马政府打压言论自由的做法,同时跟丽娜站在同一阵线,争取人权和民主。”

丽娜(Lena Hendry)是社区传播中心(Komas)的活动策划协调员。她于2013年7月3日假隆雪华堂播放《停火地区:斯里兰卡杀戮战场》记录片,而遭当局援引2002年电检法令第6(1)(b)条款起诉。

一旦罪名成立,被告将面对罚款5000令吉至3万令吉,或者最高监禁3年的刑罚。

吉隆坡推事庭原本于去年3月10日裁定无罪释放,但控方之后提出上诉,隆高庭于去年9月21日推翻无罪判决,发还推事庭重审,最终在昨天改判丽娜罪名成立,择期3月22日判刑。

改判裁决令人发指

另外,总部设在美国纽约的人权观察组织在文告表示,丽娜被判罪成,无意打击言论自由,这种做法令人发指。

人权观察(Human Rights Watch)组织亚洲副主任罗伯森(Phil Robertson)认为,这次裁决乃大马政府骚扰和恐吓人权分子的手法之一,以干扰他们提高国内人权意识的努力。

他指出,拥有或私下放映没有政府批准纪录片的行为,不应该被判刑,因为它将违反言论自由,戕害基本人权。

他更认为,大马政府的罪成裁决似乎在安抚斯里兰卡大使馆官员,后者曾公开要求不得播放相关的纪录片。

罗伯森敦促政府废除不合时宜的刑罚,以赶上国际人权标准,允许大马公民自由地选择他们要观看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