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3点50分更新

槟首长林冠英在“购屋案”开审前受挫,槟城高庭今天裁决《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会法令》第62条文符合宪法,驳回林冠英和前屋主彭丽君的动议申请,并谕令两人14天内提交抗辩书。

两名被告林冠英和彭丽君是于今年1月,通过律师提呈动议,要求高庭裁决该法令条文违宪。

有关条文是有关被告抗辩书和其保持沉默的权利。

该条文指出,一旦控方依据刑事程序法典第51a条文传递文件,被告必须在审讯前提呈相关的文件给控方,包括答辩书和任何将被提呈为抗辩证据的文件副本。其中,答辩书需概括性地阐述辩护的性质、欲跟控方争辩的事项和其理由。

法官:没剥夺抗辩权

高庭法官哈达利雅(Hadariah Syed Ismail)在念出判词时指出,《马来西亚反贪会法令》第62条文是为了加速审讯,而没有阻碍到被告获得公平的审讯。

“有关条文只关乎抗辩书,未剥夺被告抗辩的权利。”

她说,第62条文的目的是为了加速贪污案件的审讯和程序,但与此同时未侵犯到被告在宪法下被赋予的平等权利。

“没有人基于这条条文说,被告在定罪前不被视为无辜。”

举证责任仍落在控方

哈达利雅指出,举证责任仍然落在控方的身上,而第62条文未抵触联邦宪法第5(1)和第8(1)条文,因此没理由被视为违宪。

她进而谕令,林冠英和彭丽君在14天内提交抗辩书,并择定3月20日进行案件管理及如期在3月27日开审。

林冠英的辩护律师为行动党法律局主任哥宾星,彭丽君的律师则是西丹巴兰(V. Sithambaran)。

联邦宪法第5(1)条文阐明,无人可以在未经过法律许可下,被剥夺生命和自由;第8(1)条文则表明,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及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冠英被控以两条罪

林冠英被控以两条罪。首项控状指出,他涉嫌在2014年7月18日以槟州首长的公职身份,批准彭丽君的Magnificient Emblem私人有限公司转换土地用途的申请,为自己与妻子周玉清收取贿赂,并进而抵触 《2009年反贪会法令》 第23条文。

第二项控罪是,虽然他明知自己的公职与彭丽君有往来,但仍在2015年7月28日,涉嫌以280万令吉向彭丽君购买市价427万令吉的独立洋房,进而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

至于彭丽君则被控唆使林冠英,以低于市价的价格购买上述位于宾鸿路的豪宅,而被控抵触刑事法典第109条文(教唆罪名)。

案件移至高庭审理后,两人皆否认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