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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党实权领袖安华家人申请司法审核,要求法庭允许家人在探监时能与安华有身体接触一案,吉隆坡高庭今日驳回安华家人的申请。

法官聂哈斯末(Nik Hasmat Nik Mohamed)裁定说,监狱局的决定没有不合理、非法或不妥当。

“他们(监狱局)在志期3月14日的信函中说他们会按照个案作出考虑。法庭不会干扰相关决策单位的决定,除非它是明显错误或恶意。”

法官也指示家属支付1000令吉堂费。

本案的申请人是安华、安华的妻子旺阿兹莎以及他们的儿女和孙辈,他们把双溪毛糯监狱狱长及监狱局局长列为答辩人。

监狱局的代表律师为联邦高级律师三苏(Shamsul Bolhassan)。

囚犯自由有所限制

聂哈斯末说,联邦宪法第5条文阐明人身自由,但安华是在双溪毛糯监狱服刑的囚犯。

“拒绝受访时身体接触,没有不当。”

“他须遵守2000年监狱条例与1995年监狱法令,而现在受质疑的是监狱局总监。安华是囚犯,个人自由是受限的。”

他说,详读监狱条例第86条文至94条文后,认为狱方拒绝申请时,不必提出理由,因此驳回安华家属的申请。

表明将会上诉此案

稍后,安华受访时说,对此决定早有准备。

安华的两名律师,即苏仁德兰与拉蒂花则说,所有扣留者皆有权与家属身体接触,因此他们会上诉此案。

“他们不应透过玻璃墙或电话对谈。”

偶尔准五分钟接触

此前,安华代表律师苏仁德兰向法庭表示,政治人物囚犯只获准每三周会见家人一次,至于是否能与家人有身体接触,则由监狱局决定。

他指,监狱法令没触及到身体接触一事,而不准囚犯与他人有身体接触已违反联邦宪法第5条文有关个人自由和第8条文有关平等的规定。

他强调,安华家人一般上只获准在探监时间结束前的5分钟身体接触安华,而这还得看监狱局当局是否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