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为大马人,儿却无国籍
上诉庭驳回两宗公民权案
领养家庭须证明血缘背景,方能助养儿取得公民权?孩子父亲是大马人,孩子却无法获公民权?上诉庭三司今日一连驳回2宗案件,皆与孩子争取公民权相关。
上诉庭判定,即使两名男孩是在马来西亚出生,申请人也需证明男孩无国籍,或不是其他国家的公民。
领养家庭须证明血缘背景,方能助养儿取得公民权?孩子父亲是大马人,孩子却无法获公民权?上诉庭三司今日一连驳回2宗案件,皆与孩子争取公民权相关。
上诉庭判定,即使两名男孩是在马来西亚出生,申请人也需证明男孩无国籍,或不是其他国家的公民。
上诉庭一致裁决,申请人须根据出生地原则(jus soli)与血缘原则(jus sanguinis ),即孩子的父母两人或其中一人是大马公民,以让孩子获得大马公民权。
法官巴达丽雅(Badariah Sahamid)指出,在谭绍明(Than Siew Beng,音译)与其18岁的养儿一案中,领养家庭不知孩子的亲缘背景,因此孩子的血缘关系存疑。
这名孩子生于吉隆坡安邦一家,为谭绍明夫妇收养。他们还以他们的名义,发出孩子的出生证明。
然而,就在孩子申请身份证时,国民登记局质疑有资料缺失,因此剥夺其公民权。
符合出生地原则
巴达丽雅说,孩子出生在安邦诊所,符合出生地原则,这点毋庸置疑,但其血缘关系却有疑点。
她引述王文华(Ong Boon Hua,音译)案指出,申请者须证明孩子的血缘背景。
“由于领养家庭无法出示孩子的血缘关系,上诉庭基于概然性权衡原则(balance of probabilities),同意高庭裁决。(此案)并不符合血缘原则。”
三司主审为黄达华,另一名法官则是哈民达星(Harminder Singh Dhaliwal)。
泰国籍妻子离开
第二宗案件,则是父亲林健森向法庭申请,以赋予其7岁孩子公民权。这名孩子是林健森(Lim Jian Hsian,音译)与泰国妻子所生,但妻子后来离开了林健森,孩子则由其祖母照料。
巴达丽雅指出,孩子是未婚先生,属于非法,因此其公民权优先( citizenship preference)归泰籍母亲所有。
“举证责任,并未落在国民登记局身上,以证明此案。”
律师拟申请准令
两名上诉人的代表律师为苏仁德兰(N Surendran)与拉蒂花(Latheefa Koya),而资深联邦律师哈比巴(Habibah Harun)则是答辩人——国民登记局的代表律师。
苏仁德兰受访时说,他们会基于联邦宪法第二附录第二篇第14(1)(b)条文,即有关无国籍儿童的规定,向联邦法院申请准令。
他说,在此之前,法庭从未讨论出生地原则或血缘原则的课题。
祈祷成为大马人
上诉庭下判后,7岁孩童的祖母李阿妹(Lee Ah Moi,音译)受访时深感悲伤。她感慨,孩子父亲虽是马来西亚人,孩子却无法获得公民权。
“每次前来法庭之前,他都祈祷(可以)成为马来西亚人。”
“今日的结果而言,他很难获得其他福利。我们必须为他缴付上学费用与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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