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鞭刑乃酷刑有违人权
三组织齐声促吉兰丹废除
丹州议会早前通过修正法案允许公开鞭刑,三组织齐呼废止:伊斯兰姐妹会(SIS)批评公开鞭刑违反人权、律师公会斥责违宪、355号法修正案反制组织“BEBAS”则轰不公义。
伊斯兰姐妹会发文告表示,在《世界人权宣言》(UDHR)定义下,公开鞭刑是酷刑之一。
下午5点20分更新
丹州议会早前通过修正法案允许公开鞭刑,三组织齐呼废止:伊斯兰姐妹会(SIS)批评公开鞭刑违反人权、律师公会斥责违宪、355号法修正案反制组织“BEBAS”则轰不公义。
伊斯兰姐妹会发文告表示,在《世界人权宣言》(UDHR)定义下,公开鞭刑是酷刑之一。
“丹州政府实施公开鞭刑的决定,乃一种不容被接受的羞辱形式。”
该组织指,这会导致外界把大马视为一个接纳不文明刑罚的国家。
要求出示具体经文
“我们离其他不文明的刑罚多远,如掷石头?我们能允许这持续落实多久,我们不想吉兰丹同胞面对这种事情。”
“我们要求丹州政府回答,可兰经哪一部分谕令实施类似公开鞭刑的刑罚?”
“不要以伊斯兰之名合理化这些可悲行动,欺骗穆斯林。”
伊教反对压迫惩罚
伊斯兰姐妹会表示,丹州政府允许以公开鞭刑“管束”丹州人民的行为,只会加强压迫,例如在亚齐,女性和穷人就首当其冲。
“事实上,在亚齐,伊斯兰法令及刑罚已扩大至非穆斯林身上。”
该组织强调,伊斯兰是一个宽容的宗教,决不允许有压迫性质的惩罚。
“身为大马人,我们要求丹州政府废除2002年丹州伊斯兰刑事程序法令修正案,并研究《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文,即没人应受折磨、残忍或羞辱形式的刑罚。
该组织也呼吁联邦政府回应这次课题,否则就是不负责任。
“大马人也不能对此无动于衷。此种利用伊斯兰来处理社会问题,正渗透到我们生活的各层面,破坏这个国家的社会结构。”
律师公会强调违宪
律师公会伊斯兰法令委员会主席古都布(Kuthubul Zaman Bukhari)向《当今大马》表示,丹州政府落实公开鞭刑违宪,因为伊党主席哈迪阿旺的《1965年伊斯兰法庭法令》修正案仍未通过国会。
“丹州议会已超越法律,因为355号法令还未通过国会。”
“丹州议会通过的修正案也涵盖刑事法典底下的罪行。因此律师公会认为,伊斯兰刑事罪不能执行公开鞭刑,刑事法典反对公开鞭刑。”
他指,联邦宪法第75条文也阐明,任何州法令一旦违反联邦法令,应以联邦法令为主,州法令则废止。
他强调,大马身为联合国成员不应允许公开鞭刑,因为那是一种酷刑。
“律师公会呼吁大马政府遵守国际人权形式及原则,尤其联合国反对酷刑公约。”
“大马身为前人权理事会成员,理应遵守国际人权条约。”
指公开鞭刑不正义
“BEBAS”则发文告指,公开鞭刑既不是正义示范,也不符伊斯兰教所倡议的怜悯和同情。
该组织表示,丹州通过修正案也加强宗教人员的执法权力,允许他们给嫌犯上铐。
“除非有合理理由,否则上铐是一种骚扰和违法。上铐行动通常只有司法人员使用,如今连宗教单位在执法行动时也能上铐他人,毫无理由。”
他指,丹州通过修正案显示,那些坚持这些惩罚措施的人不了解法律、罪行或刑罚所带来的影响。
“这些人不应负责管理法律,特别是那些施加道德警察的人。”
“加重惩罚以阻止人们犯罪的想法太简单及错误。我们已看到无数个在亚齐、印尼所进行的鞭刑例子。难道这是我们想在大马看到的景象吗?”
吉兰丹通过修正案
丹州议会昨天通过一项伊斯兰法令修正案,将允许公开执行鞭刑。
《马新社》报道,负责伊斯兰事务的丹州行政议员纳苏鲁丁(Nassuruddin Daud)在本季州议会提呈《伊斯兰刑事程序法令》修正案(Syariah Criminal Procedure Enactment)。
议长阿都拉耶谷(Abdullah Yaa’kub)宣布,该法案获得出席州议员一致通过。
这项修正案除了将允许公开鞭刑,也赋权宗教执法人员向嫌犯上铐,且允许审讯时使用影片为呈堂证据。
伊斯兰法律(Syariah laws)只管辖穆斯林,而不会施用于非穆斯林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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