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槟州首长林冠英购屋“案中案”胜诉,上诉庭今日作出标杆裁决,宣判《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62条文无效。

以上诉庭法官乌米(Umi Kalthum Abdul Majid)为首的三司一致裁决,该法令条文无效。

“我们宣告,高庭指示辩方必须在14天内提交辩护声明的要求无效。”

另两名法官是阿玛迪(Ahmadi Asnawi)与阿都拉曼(Abdul Rahman Sebli)。

无论如何,上诉庭三司批准控方的申请,暂缓执行这项裁决。

林冠英的首席辩护律师哥宾星也未表示反对。

法官:散弹枪VS手杖

控方是由反贪会检控组主任,即副检察司玛斯利(Mohd Masri Daud)为首。

法官阿都拉曼在听审时表示,这项条文“犹如给反贪会一把散弹枪,但只给辩方一条手杖”。

反贪会法令第62条文是有关被告抗辩书和其保持沉默的权利。

条文指出,一旦控方依据刑事程序法典第51a条文传递文件,被告必须在审讯前提呈相关的文件给控方,包括答辩书和任何将被提呈为抗辩证据的文件副本。其中,答辩书需概括性地阐述辩护的性质、欲跟控方争辩的事项和其理由。

未把所有文件交辩方

根据哥宾星,反贪会就此案充公了约1300份文件,但并没把所有文件交给辩方。

不过,玛斯利解释,反贪会法令第62条文是要加速审讯,以便对被告及公众更公平。

他补充,辩方有权利在审讯进行时,要求获得额外的文件。

在法庭裁决后,林冠英接受记者访问时,感谢他律师的努力。

不过,他承认,眼前还是有艰巨的挑战,因为控方仍可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要高庭判一条文违宪

林冠英与商人彭丽君是于今年1月6日通过律师提呈动议,要求高庭裁决《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62条文违宪。

今年1月7日,高庭法官哈达利雅(Hadariah Syed Ismail)裁决,法令62条文符合宪法,驳回该动议申请,及谕令两人14天内提交抗辩书。不过,林冠英的辩护律师哥宾星之后到上诉庭挑战此裁决。

去年6月30日,林冠英因为购屋案被控两条罪。首项控状指出,林冠英涉嫌在2014年7月18日以槟州首长的公职身份,批准彭丽君的Magnificient Emblem私人有限公司转换土地用途的申请,为自己与妻子周玉清收取贿赂,并进而抵触 《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条文。

第二项控罪是,虽然他明知自己的公职与彭丽君有往来,但仍在2015年7月28日,涉嫌以280万令吉向彭丽君购买市价427万令吉的独立洋房,进而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

至于彭丽君则被控唆使林冠英,以低于市价的价格购买上述位于宾鸿路的豪宅,而被控抵触刑事法典第109条文(教唆罪名)。

案件移至高庭审理后,两人皆否认有罪。林冠英也坚称,这是一宗政治阴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