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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州大臣阿兹敏正式入禀吉隆坡高庭,申请司法审核,要求发出庭令迫使全国总警长卡立搜捕一马公司案的关键人物富豪刘特佐。

阿兹敏在今天下午向吉隆坡高庭递交诉状。阿兹敏要求警方将刘特佐逮捕归案,并且提控上法庭,因为其涉嫌《刑事法典》第409条的失信罪名和420条的欺诈罪名。

阿兹敏委托达因和加马尼律师楼(Daim and Gamany)负责此案。

此前,阿兹敏发律师信,限令卡立在两周内逮捕和引渡刘特佐回国接受调查。

不过,卡立以警方仍在调查一马公司案为由,而拒绝回应这项要求;同时放话准备面对阿兹敏的法律行动。

在美国司法部发动的两次充公诉讼中,刘特佐遭点名侵吞一马公司资金,尽管成为一马公司案关键人物,但刘特佐行踪不明,外界至今仍无法联络到他。

刘特佐涉欺诈及失信罪

阿兹敏的入禀起诉书指出,刘特佐在一马公司案中涉嫌欺诈及失信罪,而一马公司乃是大马政府全权所有。

起诉书称,一马公司原拥有36亿5700万美元,其中13亿6700万美元要转汇予IPIC子公司阿尔巴投资PJS(Aabar Investment PJS),但在2012年被刘特佐及其公司错误地转汇予英属维京群岛的阿尔巴投资PJS私人有限公司(Aabar Investment PJS Ltd,简称阿尔巴BVI)。

诉状书指出,上述转汇得到首相纳吉的同意。而刘特佐涉嫌欺诈一马公司董事,将阿尔巴BVI误认为与阿尔巴投资PJS,实际上两个公司是毫无关系的。

诉状书也称,在2009年至2011年之间,刘特佐令一马公司转汇10亿3000万美元给其控制的Good Star Ltd公司,2013年则令一马公司转汇12亿6000万美元给英属维京群岛公司Tanore Finance Corp。Tanore Finance Corp名义上由“陈金隆”控制,实际是刘特佐的假名。

刘特佐卷走上述款项并潜逃。

在上述13亿6700万美元错误转汇予阿尔巴BVI之中,其中有3600万美元遭刘特佐挪用,以及2012年10月至11月之间,有3000万美元汇到首相纳吉的户口。首相是一马公司顾问团的主席,无权接受一马公司的巨款。

“刘特佐的欺诈导致一马公司蒙受错误的损失,以及纳吉错误的得利。”

“在12亿6000万美元汇给Tanore Finance Corp的款项之中,有6亿8100万美元汇给了纳吉。这笔款项属于一马公司,受款者完全没有权利(拥有此款项)。”

诉状宣称,其上述资料乃引自美国司法部的充公行动文件。而总警长可以凭此推论刘特佐是否在一马公司中涉嫌欺诈及失信。

总警长有责搜捕刘特佐

诉状中,阿兹敏认为,总警长知道刘特佐的下落,并且有权逮捕他归案。

“根据1967年警察法令,总警长有责任搜捕刘特佐,而全国总警长此前受访时宣称,还在调查该案。这明显是不确实的,因为所有的具体证据已经提交予总警长。”

阿兹敏在法庭外受访时说,入禀此案是希望提醒总警长卡立尽责,将犯罪者逮捕归案。

“我不能接受还在调查的理由,全世界都说一马公司涉案,而大马宣称还在调查。我们必须将刘特佐逮捕归案,以便实施公开和透明的调查。”

无法解释一马丢失政权

另外,阿兹敏递交诉状后受访时,驳斥巫统总秘书东姑安南的言论,指国阵如果无法解释一马公司丑闻,那么就可能丢失联邦政权。

此前,东姑安南宣称,如果国阵要夺回雪州政权,那么就一定要解释一马公司案。

阿兹敏说:“我认为(国阵)不会赢回雪州,如果他们无法解释一马公司案,反而难以保住布城。如果他们无法解释,那么在全国大选,就回失去布城。”

“东姑安南提出一马公司议题,等于承认必须争取民众支持巫统和国阵。”

“我不认为,一马公司议题在短期内,足以令人民相信巫统和国阵。因为这个理由,我入禀法庭,要求解释一马公司一体,并且将破坏者逮捕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