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判大专法令条文合宪
马大四子和阿希阿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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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高庭今天裁决,因举办捉一号官集会而被校方纪律处分的马来亚大学四子(UM4)和国大生阿希阿里(Asheeq Ali)败诉,而校方对付他们时援引的1971年大专法令第15条文也合宪。
高庭撤销他们的原讼传票(Originating Summons)时表示,他们应申请司法审核。
此外,审理本案的法官(S Nantha Balan)点出,大专法令第15条文合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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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高庭今天裁决,因举办捉一号官集会而被校方纪律处分的马来亚大学四子(UM4)和国大生阿希阿里(Asheeq Ali)败诉,而校方对付他们时援引的1971年大专法令第15条文也合宪。
高庭撤销他们的原讼传票(Originating Summons)时表示,他们应申请司法审核。
此外,审理本案的法官南达巴兰(S Nantha Balan)点出,大专法令第15条文合宪。
将对裁决提出上诉
尽管败诉,阿希阿里扬言,他们会继续对抗限制大专生参与校外活动的大专法令,直至其废除为止。
“我们感到沮丧,但据我所知国民大学四子(UKM 4)之前成功胜诉。”
他表示,他们将针对今天的裁决提出上诉,同时炮轰大学校方索取1万5000令吉的堂费,尽管本案乃攸关公共利益的诉讼。
国民大学四子是指四名国民大学政治科学系的学生,他们在乌雪国席补选期间前往选区考察, 结果遭警方扣留9小时调查,更被校方援引大专法令提控。之后,他们入禀申请书起诉大马政府、高教部长和国大三方,要求高庭宣判大专法令的条文抵触联邦宪法。
法令条文侵犯自由
不满国大中祭出停学一个学期的处分,阿希阿里去年尾巴起诉国大、高教部以及政府。之后,马来亚大学四子也同样入禀法庭,要求法庭宣判马大校方的纪律处分违宪,并把马大、高教部长及政府列为答辩人。唯,他们最终撤销高教部长与政府作为答辩人。
他们也要求法庭宣判1971年大专法令第15(3)(b)条文及马大校规第3及第13条文,已侵犯他们的言论及和平集会自由。
马大四子是艾妮斯(Anis Syafiqah Md Yusof)、莫哈末洛曼(Muhammad Luqman Hakim Mohd Fazli)、洛曼努(Mohamad Luqman Nul Hakim Zul Razali)与苏海(Suhail Wan Azahar)。
四人是因为在去年8月份举行“捉一号官”集会,而被判抵触三项校规罪名成立。其中,前三人皆须停学一学期与罚款400令吉,而苏海则没被停学,但须罚款400令吉。
申请司法审核才对
法官南达巴兰宣判时指出,寻求司法审核才是正确的做法,而非通过兴讼。毕竟,马大和国大是公共机构,二校是根据法定条款纪律处分学生,而有关条款赋权校方对付违反纪律者。
他说,法庭单凭这点就足以否决诉讼,但最终仍决定研究案件的具体情况,即马大和国大纪律委员会是否侵犯了学生在联邦宪法第10条文下,被赋予的表达自由。他认为,有必要厘清学校的条规是否抵触联邦宪法第10条文。
“须知,大专法令第15(3)条文只禁止,学生同情或支持任何校方认为对学生或校方不利的社会组织、团体或群体。“
“而事实上,校方认为,学生在没获得业主许可下主办和参与集会、擅闯别人的产业、被警方问话和拘捕就,违背了原诉者身为学生的角色。”
属公共秩序和道德
无论如何,法官南达巴兰认同说,提出诉讼的学生并没有鉴定大专法令第15(3)条文和校规抵触联邦宪法第10条文之处。
“显然,大专法令第15(3)条文没禁止起诉人集会。唯有全面地禁止(集会自由),才称得上是侵犯了起诉人的基本人权与自由。”
他说,不管第15(3)条文在什么情况下被视为钳制联邦宪法第10条文赋予的自由,对他而言,类似的限制仍然属于联邦宪法第 10 (2) (a) 条文允许的范围内。
他认为,有必要规范学生的纪律事务及他们在校内外的行为,因为那是构成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的一部分。
“大学是学生获取知识、继续深造、学习分辨是非、合法与否的地方。针对此,一个教育机构可以在适当的宪政意义下,采取符合道德的做法。因此,即使构成限制,它在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的基础上仍然是合理和正当的。”
避免破坏校誉合理
法官南达巴兰也补充说,警方对学生采取行动与否是另外一回事,大学校方不必等到刑事诉讼才对付他们的学生。
“我认为,大专法令第15(3)条文和校规对起诉人的限制,不至于违反了联邦宪法第10条文......而学生在校内外的行为受到管制,不意味宪法赋予他们的权利受到削减。我觉得,大专法令第15(3)条文和校规没抵触联邦宪法第10条文。”
“我不认同说,一间大学规范学生在校外的纪律,以免破坏大学的声誉,可视为违反了联邦宪法第10条文。对我而言,如果学生没参与任何非法活动或违法,那他不怎么可能会破坏大学的名誉。”
国大和马大的代表律师分别是安萨达玛德兰(Amsa Damadaran Naidu)和阿当阿都拉(Adam Abdullah),学生的代表律师律师为苏仁德拉(A Surendra)。菲道斯胡斯尼(Firdaus Husni)代表律师公会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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