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早前否决国民登记局“穆斯林非婚生子不得冠父姓”的措施,遭到部分穆斯林反对。唯一名前联邦法官支持该判决之余,更提醒法官在裁定案件时,总要考虑到基本的法律原则。

退休法官哥巴斯里南(Gopal Sri Ram)点出,《1957年生死注册法令》(BDRA)完全没有提到任何伊斯兰法规(fatwa)的字眼。

因此,他认为,国民登记局总监将一个毫无相关的事项纳为考量,而作出错误的决定。

他是昨晚在律师公会主办的论坛上发言。论坛的主题为“上诉庭针对非婚生子冠父姓的裁决一一法规在联邦宪法下带来的影响”。

考量不相干的事项

有别于国民登记局的做法,哥巴斯里南(见图)认为,律师和法官需要端详相关的法律,以决定究竟是哪个特定的法令允许他们这样做。

“最终,决策者作出了不相干的考虑,然后他的决定又被撤销。”

“神奇的是,高庭法官竟然完全不懂这是怎么一回事。这充分说明了,马来西亚高庭法官的素质。”

“一名法官不了解这个基本原则,是很危险的事。假设,有法官不晓得这个基本原则,那我们的制度真的出现了很大的问题。”

称高庭判决为灾难

另一方面,哥巴斯里南引述联邦宪法第8(1)条款说,无论信奉什么宗教,任何人都赋予平等的法律保护。

“《生死注册法令》是否有区分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它没有。所以说,这无关孩子的宗教信仰。如果你剥夺一名孩子享有的法律保护,你就触犯了第8(1)条款及构成对宪法的挑战。”

他说,相关的行政措施不符合宪法,因此其正确性可以被研究。唯他认为,任何稍微有点脑子的人士,都不会做出类似的决定。

“法庭应有权干预和立即撤销(国民登记局的措施)。但事实上,高庭没有这样做,而可谓另一个可怕的灾难和悲剧。”

“这些都是基本原理,每一位律师都懂,或应该懂。”

须以联邦法令为准

哥巴斯里南之后回答听众的提问时表示,伊斯兰法规宪报后将对穆斯林产生约束。但他引用联邦宪法第75条款说,如果联邦法律与州法律起冲突,则需以前者为准。

“如果《1957年生死注册法令》没区分,一名穆斯林和一名非穆斯林的孩子,当你要为孩子登记出生时,在哪个州属登记其实都没有关系。”

另一方面,伊斯兰复兴阵线主席阿末法鲁(见图,Ahmad Farouk Musa)认为,伊斯兰法规不是法律亦不具约束力。

“既然伊教法规没法律约束力...然后记得这个国家仍然是个世俗政体,上诉庭的裁决必须维持。”

本案原诉人是一对父母。他们不满国民登记局漠视他们的意愿,擅自更改孩子的父姓,因此针对登记局的做法提出司法审核。

高庭在2015年驳回这项诉讼后,事缘原诉人的孩子在父母婚后5个月又24日(伊斯兰教历5个月又27日)出生,距离伊斯兰法规理事会的规定差数日。2003年,伊法规委会裁定,只要一名孩子在父母婚姻6个月内出生,则不能冠用父姓——就算孩子父亲出面认亲。

原诉人之后提出上诉,结果上诉庭今年7月尾公布的书面判决书裁决,国民登记局不得援用伊法规委会的“非婚生子不能冠父姓”裁示,因为伊斯兰法规没法律效用。

不过,联邦法院早前已发出暂缓令,暂缓执行上诉庭否定“非婚生子不得冠父姓”措施的裁决,之后也发出准令让国民登记居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