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2005年青年法令草案》犹如大专法令 青年领袖担忧成紧箍圈
乡青总团联谊会主席戴炳基告诉《当今大马》,虽然青年体育部已经收集了国内各族青年团体的意见,但是预料新的《2005年青年法令草案》并不会修其中的改约束性条文。
加强监控
他表示,2003年草案里的许多条文,都不利于青年团体的发展,旨在对我国青年团体有更强的监控。
“该法令就象大专学府里的《大专法令》,起着牵制、监控青年团体的作用。”
他说,在2003年的草案里,青体部长在青年团体或有关的事务管理上,拥有最终裁定权。若某青年团体的注册被暂停后,部长可以成立委员会来接管该团体,同时有权力运用该团体的资金和财产来进行会务。此外,当该团体恢复注册时,部长有权力不通过选举来更换理事会的成员。
他强调,“部长的权力很大,对于青年团体是否触犯条例的诠释权也很庞大。这个法令突现了当局家长式的管理,显示当局并不信任青年”。
青体部于2003年草拟《2003年青年组织法令草案》,公开让各青年团体提呈意见,结果草案内容一度引起许多团体的反弹。不过,青年及体育部长阿莎丽娜于昨天公布,修改后的《2005年青年法令草案》已经进入最后阶段,将于今年内提呈内阁讨论并寻求通过。
戴炳基透露,福联青曾于今年7月举办一场讲座会,其中一位主讲人为青体部的高级官员,根据该官员的解释,新的草案只修改了部分条文,该官员并没有提到其他具有约束性条文的是否有被修改。
戴炳基说,在2005年的新草案里,附属于母体的青年团如各州华堂青年团,并不受到该法令的管辖,只有直接在《1966年社团法令》注册下的青年团体,才受到管辖。另外,新的草案也将触犯条例的罚款,从最少1万令吉降至不超过5000令吉,其他修改的条文都是一些较为技术性的部分。
他认为其他的约束性条文都不会在2005年的新草案里被修改。
成约束的法律基础
雪华堂执行长陈亚才也表示,草案赋予部长和部门总监相当绝对的权力,同时部长对于法令的诠释权也是不受法庭挑战的。
他认为这个法令的制定是不必要的,因为若当局须要管理青年团体,可以在现有的《社团法令》下进行规定,不须要另行制定新的法令。
“虽然法令的序言说明该法令是为了鼓励青年团体的发展,但是法令里却没有具体、明确的鼓励性条文,反而是带来更多的障碍。”
“即使青体部要拨款给合法、活跃的青年团体,大可通过某些程序来鉴定这些团体,不须要另外制定法令。”
他表示该法令是在为约束青年团体制造法律基础。
再修改可能性不高
另一方面,青体部法律局的官员告诉《当今大马》,2005年的草案仍然在整理当中,目前还未对外发表。该部的青年发展部内的社会发展分局总监威马兰指出,该部目前正在积极整理新的草案,再进行修改的可能性不高,目前也不会公开让公众提出意见,但是他表示青年团体仍然可将意见传达给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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