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免死刑需总检长证书,议员抨修法违分权原则
政府提呈《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修正案,废除贩毒强制死刑惩罚,但公正党峇东色海国会议员苏仁德兰大力谴责,指新增条文有违分权原则,侵害司法权独立。
政府提呈《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修正案,废除贩毒强制死刑惩罚,但公正党峇东色海国会议员苏仁德兰大力谴责,指新增条文有违分权原则,侵害司法权独立。
苏仁德兰(N. Surendran)今日发文告批评,法案新条文规定罪成者必需获得总检察长的证书,方能免除死刑,这将造成行政权干涉司法权的问题。
“在新的法案中,强制死刑并非彻底废除。若被告未获得总检察长的证书,法院仍是别无选择,只能判处死刑。”
“此法案让检察官独自决定是否给予证书,而法庭无法质疑之。“
“这项修订将严重侵犯司法权,亦违反分权的宪法原则。”
促删除证书条文
苏仁德兰亦质疑,此修正案赋予检察官决定权,反而是为检察官裁量的过程中制造贪污机会。
因此,他强烈地要求政府移除该条文,以确保司法权独立自主。
“是否定罪以及该定何罪,必需是纯粹的司法事务,不应受到行政权的任何干涉。”
“我强烈敦促政府,删除法案中需总检察长证书的条件,以让是否免于死刑全权交由法官决定。”
此外,苏仁德兰表示,政府致力处理贩毒者施强制死刑问题虽值得赞许,不过此法案显然没回应真正的问题。
他也强调,废除强制死刑是政府多年的承诺,公民社会以及人权组织对于废除强制死刑皆感到欢迎。
修法废除强制死刑
今早,政府终于向国会提呈《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修正案一读,废除对贩毒者实施强制死刑的刑罚。
此法案修改第39B条文,赋权法庭决定判处贩毒罪成者死刑或终身监禁,若罪成者被判终身监禁,则需要面对最少15下鞭笞。
不过,增设的第39(2A)条文阐明,罪成者必须满足4项条件才能免于死刑。而其中一项条件为,罪成者必须获得总检察署发出证书,以证明被告协助警方、肃毒机构或关税局打击贩毒活动。
掌管法律事务的首相署部长阿莎丽娜在中午12点向国会提呈法案一读, 而这项法案将在本季国会进行二读和三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