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煽动法违宪,苏海米入禀联邦法院检讨判决
上诉庭早前裁决控方需证明被告的动机才能构成煽动罪,惟联邦法院本周一已推翻上诉庭裁决,公正党太子园州议员苏海米今日入禀联邦法院,要求联邦法院检讨推翻上诉庭的决定。
上诉庭早前裁决控方需证明被告的动机才能构成煽动罪,惟联邦法院本周一已推翻上诉庭裁决,公正党太子园州议员苏海米今日入禀联邦法院,要求联邦法院检讨推翻上诉庭的决定。
苏海米目前被控煽动罪,他早前挑战煽动法令第3(3)条文,而上诉庭于2016年11月25日宣判,第3(3)条文违宪无效,这意味控方需要证明被告的动机,才能构成煽动罪成。
不过,联邦法院于本周一(1月8日)推翻上诉庭裁决,这意味着被告的动机无关紧要,但联邦法院没有针对第3(3)条文是否违宪一事作出宣判。
当时,联邦法院仅表示,苏海米挑战第3(3)条文违宪的举动是滥用法庭程序。
质疑违反公正原则
苏海米今日在代表律师苏仁德兰的陪同下到联邦法院提呈检讨申请,要求联邦法庭撤销本身于1月8日作出的宣判。
苏仁德兰表示,苏海米是根据1995年联邦法院条规第137条文提出这项检讨申请。
苏仁德兰认为,1948年煽动法令已经是“过时”的法令,是当年英殖民所立法,并且没有获得国会通过。
他说,申请人认为,联邦法院的裁决错误,并违反自然公正原则。
“煽动法令关乎到言论自由与民主,因此苏海米决定追究到底。”
他称,要裁定任何罪状,确认犯罪动机是至关重要的,可是该条文却不是这样的观点。
苏海米则补充,若认为联邦法院裁决不公,都可申请检讨联邦法院决定。
苏海米身陷煽动案
煽动法令第3(3)条款阐明,如果被告确曾发表具有煽动倾向的言论、印刷品或其他,那么其所为或企图所为的动机,则是无关紧要的。
苏海米是在2014年向法庭申请宣判煽动法令第3和第4条文无效,声称这两条文违反宪法第10(1)(a)条文所赋予人民的言论自由权。
煽动法令第4条文阐明煽动罪的刑罚。
苏海米也是在2011年2月被控上沙亚南地庭,因为于2010年12月30日在部落格撰写一篇题为“我根据1959年雪州宪法的看法”的文章。该文章质疑古斯林(Mohd Khusrin Munawi)受委为雪州州秘书一事。
该委任事件引起渲染大波,因为古斯林乃是由联邦政府所委任,而事先并未咨询雪州政府。时任雪州大臣卡立一直不愿接纳古斯林,惟最后雪州苏丹沙拉弗丁邀请古斯林举行宣誓就职,事件才落幕。
此案目前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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