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野党要求选委会,大选竞选期至少21天
马新社刊载: Mar 7, 2018 3:30 PM | 更新: Mar 7, 2018 3:32 PM
在野党要求选举委员会制定竞选期,从提名日开始至少21天。
国会反对党领袖里旺阿兹莎说,随着来届全国的选民人数逐渐增加,此建议旨在让候选人能贴近选民。
“若竞选期太短是非常不公平的,因为根据联邦宪法第55(4)条款,全国大选必须在国会解散60天内举行。
“我恳请选委会考虑制定至少21天的竞选期,让政党和候选人贴近选民。”
她今天在国会下议院辩论感谢国家元首施政御词时,这么说。
五、六十年代有35天
旺阿兹莎也是峇东埔区国会议员。她指出,根据记录,1959年、1964年及1969年全国大选的竞选期曾长达35天。
她说:“在1974年大选的竞选期为16天;1982年大选的竞选期减至15天,之后在1986年、1990年及1995年大选减至10天。
“1999年和2004年大选的竞选期分别为9天和8天,这是史上最短的竞选期;2008年大选的竞选期是13天,第13届大选则增至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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