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无意修宪,恢复需国家元首御准法案规定
刊载: Apr 3, 2018 3:31 PM | 更新: Apr 3, 2018 3:36 PM
首相署部长阿莎丽娜表示,政府至今无意修订联邦宪法,恢复必须获得国家元首御准,才能通过新法案的强制规定。
首相署部长阿莎丽娜表示,政府至今无意修订联邦宪法,恢复必须获得国家元首御准,才能通过新法案的强制规定。
“如果(政府)有意推行,必须投入大量且深入的研究,才能修订既有的法律。”
阿莎丽娜(Azalina Othman Said)上周在国会答复公正党峇东色海国会议员苏仁德兰(N Surendran)的提问时,如此表示。
苏仁德兰提问,政府是否有意修订联邦宪法第66(4)(a)条款,以恢复国家元首御准的强制规定。
根据联邦宪法第66(4) 条款原本规定,国家元首可驳回国会通过的法案,发回国会两院重新审核。
马哈迪为削权道歉
不过,在1994年,前首相马哈迪主政的政府曾修订宪法,增加第66(4A) 条款,即使国家元首没在规定的30天期限内御准某项法案,法案也将自动生效。
马哈迪曾于2016年8月为此公开道歉,承认削弱国家元首的权力,让政府在没有获得国家元首的御准下,通过具争议性的国安会法令。
2016年2月17日,马来统治者要求修订国安法,不过尚未受理。
公正党实权领袖安华于今年1月入禀申请,要求联邦法院宣判1983年至今通过的3项法律违宪。他认为,这3条法律废除了必须获得国家元首御准的强制规定,进而影响联邦宪法的基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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