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水务及通讯部长林敬益医生透露,该部预计将于本届国会会议中提呈水务业法案及国家水务委员会法案两项法案,以进行一读,而二读及三读预计可于2006年3月间举行的国会会议中进行,因此国家水务委员会预料将在明年成立。

他指出,国家水务委员会将不会接管现有的水生产及水务业者的任务。

“国家水务委员会的成立乃作为全国性的监管组织,并将进行监管的职务,对由国家水务委员会发予执照的业者或公司的运作进行监管与视察,而这些业者或公司包括私营公司、企业机构或州政府水务局。这些业者将进行运作与供水两方面的工作。”

他在文告中说,为了确保国家水务委员会能有效地操作,有关监管组织将由水务管理各领域专业人士及专家组成,国家水务委员会将制定须由全部业者及公司遵守的标准或主要表现指数,作为保证为消费人,特别是低收入的一群,提供稳定、有素质、安全饮用及合理价格水供的工作。

他说,政府是于2005年10月26日批准以制定水务业法案及国家水务委员会法案两项法案,以支持重组国家水务业。

克服水务问题

“国会是于2005年1月通过联邦宪法的修正,以让联邦政府能与州政府共同管理水务。联邦政府的这项参与是必要的,以便能克服目前水务所面对的各项问题,并确保水务业能更有效地管理,以成为一个长期性具有前进能力与稳定性的工业。”

他指出,目前水务所面对的问题,包括:

(i) 水务管理的缺乏有效性:其中大部份州属并没有特别的监管机制,即使有,也缺少一个标准或主要的表现指数系统。

(ii)水务建设的成本高:这使到各州属不只没能力承担资本开销,也不能应付运作开销。

(iii)州政府的债务负担高:截至2004年12月止,各州政府总共拖欠联邦政府高达76亿令吉。

(iv)各州水费的差距县殊:这显示了水务业的架构与表现是不完整与不平等的。

(v)无收益水源比率高:这是由许多因素造成,包括没能力承担资本开销、执法不力及水务业架构的不稳定性。

(vi)没有全国性的监管机制:这使到不能有效地监管水务业者或私营化公司遵守私营化或特许经营合约条文。

他表示,制定水务业法案目的在于实现一个长期的有效率、前进能力及稳定性的国家水务业,其宗旨包括:

(i)促进水供服务与排污服务的国家政策目标。

(ii)设立执照与监管机制,以支持水供服务与排污服务的国家政策目标。

(iii)制定国家水务委员会的权限与职务。

(iv)制定此法令行政目的权限与程序。

他说,水务业法案也列出10项国家政策的目标,如下:

(i)以实现一个透明与整合的水供服务与排污服务架构。

(ii)以确保长期的稳定性水供,以及包括集水区的复原与保护。

(iii)以协助复原与保护生水水源。

(iv)以协调及监督水务业内的竞争(如发生)。

(v)以营造一个有益的监管环境,以协助水务业者或公司能长期性经常具有前进能力。

(vi)以进行监管工作,以确保消费人能经常在水务业的建设中获得相等的益处。

(vii)以确保经常存在有能力负担得起的服务,并与水务业建设成本相等。

(viii)以提升生活素质及环境素质。

(ix)以在所有水务业者或公司中,实现一个负责任、诚实与有效管理的系统。

(x)以进行监管工作,以确保水质及水供系统与排污系统的安全性。

他阐述,“水务业法案内的主要条款包括经济条例,涵盖水供与排污服务的执照与职责各领域;技术条例,涵盖技术标准与规格,以及工程承包商与水喉工匠的准证与证书;社会条例,涵盖为水务业设立基金、排污服务的献金及成立消费人论坛;消费人保障,包括保护消费人利益的条款,如服务素质、解决消费人投诉与问题的机制及水费的制定”。

“水源”保留为州政府权限

他也解释,虽然国家水源理事会会议曾议决由联邦政府全权接管“国家水务系统”中的各项价值链活动,但是能源、水务及通讯部认为“水源”与“集水区”继续保留为州政府的权限与责任会较适当,而联邦政府则只参与水务管理,即只涵盖过滤、分配及账单方面。

“保留水源由州政府管辖,将使州政府可从水生产业者获取生水专利权使用费。联邦政府将经常与各州政府商议各项重要课题,以做出任何决定。”

他表示,联邦政府(通过国家水务委员会)直接参与的水务管理,只是“政策与监管/执照”方面,这也就是说,运作方面将继续保留为水务业者的责任。

他透露,上述两项法案在做最后定案前,当局将进行数个阶段的公众咨询,4个目标群经被鉴定,包括国会上下议院议员、各州政府(沙巴及砂拉越州除外)、水务与排污业界,以及消费人协会和非政府组织。

“与此同时,此2项法案将上载 能源、水务及通讯部网站 ,公众人士受邀于2005年11月2日开始至11月24日,针对此2项法案提供建议与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