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吉被控的4条罪是……
刊载: Jul 4, 2018 10:21 AM | 更新: Jul 4, 2018 2:40 PM
前首相纳吉今日被控3条刑事失信罪,以及1条贪污罪。
这4条罪都是跟SRC国际公司汇款案有关。SRC公司原本是一马公司的子公司,如今已转为财政部所拥有。
以下是纳吉被控的4条罪名:

第一项控罪:
被告在2014年12月24日至29日期间,以公职人员的身份,即身为首相与财政部长,获得委托管理SRC公司的40亿令吉,却涉嫌刑事失信挪用当中的2700万令吉,抵触刑事法典409条文。
一旦罪成,将可被判监禁2至20年、鞭笞与罚款。
第二项控罪:
被告在2014年12月24日至29日期间,以公职人员的身份,即身为首相与财政部长,获得委托管理SRC公司的40亿令吉,却涉嫌刑事失信挪用当中的500万令吉,抵触刑事法典409条文。
一旦罪成,将可被判监禁2至20年、鞭笞与罚款。
第三项控罪:
被告在2015年2月10日至3月2日期间,以公职人员的身份,即身为首相与财政部长,获得委托管理SRC公司的40亿令吉,却涉嫌刑事失信挪用当中的1000万令吉,抵触刑事法典409条文。
一旦罪成,将可被判监禁2至20年、鞭笞与罚款。
第四项控罪:
被告在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2月8日期间,以公职人员的身份,即身为首相与财政部长,涉嫌滥用职权接受SRC公司的4200万令吉,以便给予政府保证,把退休基金局(KWAP)的40亿令吉借贷给SRC公司。
这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23条文,可在同一条法令24条文下被罚。.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罚款贪污的款额,或款额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纳吉原本在吉隆坡地庭被控,但此案较后转到高庭审讯,而纳吉不认罪,法庭允准他以100万令吉保外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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