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批准,前首相夫人罗斯玛的17项洗钱罪,从吉隆坡地庭转至高庭审理。

罗斯玛的律师吉丹(Geethan Ram Vincent)今天告诉记者,这项裁决符合司法正义。

主控官哥巴斯里南(Gopal Sri Ram)并没有反对。

承审法官是纳兹兰(Mohd Nazlan Mohd Ghazali)。

触犯17项洗钱罪

10月4日,罗斯玛遭提控上吉隆坡地庭,触犯17项洗钱罪名,总共将非法所得的逾709万令吉存入个人银行户口。

她涉嫌在2013年至2017年之间,将总计709万7000令吉汇入个人银行户口,而违反《2001年反洗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AMLATF)的第4(1)条文。

一旦罪名成立,可判监禁最高15年,并且被罚款非法收益的五倍,或者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这是单项罪名的惩罚。

法官阿祖拉允许罗斯玛以200万令吉,以及两名担保人保释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