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长强调签罗马规约合宪,昨已觐见通知元首
政府签署《罗马规约》遭批评为贬低国家元首后,外交部长赛夫丁阿都拉觐见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同时奉旨向民众解释这项国际公约。
赛夫丁今日发文告表示,他昨日到国家王宫觐见元首,告知政府已于3月4日签署《罗马规约》。
政府签署《罗马规约》遭批评为贬低国家元首后,外交部长赛夫丁阿都拉觐见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同时奉旨向民众解释这项国际公约。
赛夫丁今日发文告表示,他昨日到国家王宫觐见元首,告知政府已于3月4日签署《罗马规约》。
“觐见会议中,我已通知相关事务,而元首谕令我向大众解释此事。”
谈及有人批评政府在没有咨询马来统治者会议就签署《罗马规约》时,赛夫丁说明,宪法没规定,这份规约需要得到统治者理事会同意。
九事务须统治者同意
赛夫丁胪列九大需要经由马来统治者会议同意的事务,如下:
一、遏制讨论敏感课题的言论自由(宪法第10(4)条文)
二、公民权(宪法第3列表)
三、马来统治者特权、地位、尊严(宪法第38条文)
四、国州议会特权(宪法第63及72条文)
五、马来统治者和州元首尊崇地位(宪法第70条文)
六、联邦保障州宪法(宪法第71条文)
七、国语地位(宪法第152条文)
八、马来人及东马土著服务、准证等固打(宪法第153条文)
九、宪法第159(5)条文所列的事物
“马来西亚签署《罗马规约》一事并不包含在以上九大事务。无论如何,内阁议决通知元首关于签署规约一事,以示尊敬立宪君主。”
缔约属于联邦的特权
赛夫丁补充,根据宪法第80(1)条文,与第39(1)及(2)条文和第74条文同读,涉及外交事务的国际公约签署,属于联邦政府特权。
“我盼望在这次解释后,本课题不会再有任何的混淆。”
赛夫丁也再次保证,国家元首地位维持不变,而且宪法第40(1A)条文规定,元首按照首相或内阁劝告行事。
“由此一来,元首一切行动根据首相或内阁劝告行事。马来西亚签署《罗马规约》不会打击元首地位。”
宣战权不在国家元首
赛夫丁也说,即便元首是武装部队最高统帅,但宪法没赋予元首宣战的绝对权力。
他续称,一切宣战权力归首相和内阁,因而元首无需承担《罗马规约》所定义的4大罪行责任。
“我也通知国家元首,大马身为国际刑事法院缔约国,无需修宪。只有重大法律及程序需要落实。”
3月4日,政府签署联合国《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Rome Statute)。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通常也被称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或称《罗马规约》,规定了法院的职能、管辖权和组织结构,主要功能是对犯有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
随后,柔王储东姑依斯迈指控政府签署该公约,将削弱马来统治者的权力,并对大马的马来人与伊斯兰教地位带来影响。






确定要删除留言?
此后将无法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