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呈案修改国安会法,安全区颁布权转交元首
政府今日向国会下议院,提呈国家安全理事会修正案,其中颁布安全区的权力将从首相转交国家元首,但元首需要根据国安会建议行事。
首相署副部长哈尼巴今天中午12点,提呈修正案,而该案将会在本次国会二读。
国会报道 政府今日向国会下议院,提呈国家安全理事会修正案,其中颁布安全区的权力将从首相转交国家元首,但元首需要根据国安会建议行事。
首相署副部长哈尼巴今天中午12点,提呈修正案,而该案将会在本次国会二读。
这次修正案总共修改7项条文,大部分都是将首相字眼改成元首。
首先,政府倡议修改国安会法令第2条文,让元首取代首相,有权颁布某个地区为安全区。
此外,修正案修订第18(1)、(4)、(6)及(7)条文。
颁布令需禀报国会两院
修正版的国安会法第18(1)条文阐明,若某地区受干扰或威胁,足以严重危害全国的公众、地域、经济、主要基建等利益,而亟需国家立即反应,则国家元首在国安会劝告下,若认为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必要,即可书面颁布该区为安全区。
修正版的国安会法第18(4)条文指出,限于第18(3)条文,元首可以随时延长安全区生效期,为期最多6个月。
修正版的第18(6)条文说明,任何安全区颁布令,必须尽速禀报国会上下两院,而若两院动议撤销安全区,颁布令就成无效。
无论如何,修正版的第18(7)条文表明,元首可以在国安会劝告下,取消安全区颁布令。
总监有权向外索取情报
另一方面,修正版在国安会行动总监权限中,增设第21(3)(c)条文,其中阐明除了政府机构,行动总监可以指示任何人士或机构提供资料和情报。
违背指示者一旦定罪,可以监禁最高5年,罚款最高10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修正版也修正第37条文,提高泄露国安会机密的刑罚,从原本坐牢最高2年提升至最高5年。
元首制定规则落实指令
修正版第42条文阐明,元首将制定规则,以落实国安会法令指令。
国会下议院与上议院分别在2015年12月3日与22日,通过国安会法案。希盟、民间、国内外维权组织强烈批评该法违宪且严重侵害人权;而且该法未经元首御准,而自动成为法律。
希盟在竞选宣言《希望宣言》中的第27项承诺写明,会废除国安会法令,不过如今只是修正而已。
马哈迪宣誓就职后也重申,希盟新政府将废除所有不公平法律,包括打假新闻法令与国安会法令等。他更形容,国安会法令是用来吓唬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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