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哈迪“废止论”虽夸大,惟专家同意君主无绝对权
首相马哈迪昨天撰文强调马来统治者没有实权一事,再度掀起议论。宪政专家法鲁奇(Shad Saleem Faruqi)认同,君主专制的年代确实已结束。
法鲁奇是马来亚大学法学荣誉教授。他指出,许多人包括学者仍停滞在那种早就不复存在的年代。
“我们奉行君主立宪制,不是绝对君权制。但有人却还在说‘绝对权’,其实早已没有‘绝对权’的事情。”
首相马哈迪昨天撰文强调马来统治者没有实权一事,再度掀起议论。宪政专家法鲁奇(Shad Saleem Faruqi)认同,君主专制的年代确实已结束。
法鲁奇是马来亚大学法学荣誉教授。他指出,许多人包括学者仍停滞在那种早就不复存在的年代。
“我们奉行君主立宪制,不是绝对君权制。但有人却还在说‘绝对权’,其实早已没有‘绝对权’的事情。”
法鲁奇(见大图)向《当今大马》指出,马来西亚的各个州属其实不享有主权,它们其实是“联邦的成员”,受到联邦宪法所约束。
“所以,所谓州主权说法更多是政治,而不是法律。”
虽然法鲁奇觉得,马哈迪的“马来亚联邦成立时已‘废止’柔佛与登嘉楼州宪法”的说法可能有点夸大,但他认同,马哈迪的“宪法至上”立场。
抵触的条文才失效
法鲁奇解释,如果任何的州法律条文抵触联邦宪法,则相关条文将作废,但不是整个州法律作废。
“基本上,首相的立场是正确的,但他夸大了(整个州)宪法无效的说法。”
“我们须记得,他是名医生,不是法律毕业生。所以,我不认为应该用律师的标准来衡量他。”
国会有权介入修订
法鲁奇引用联邦宪法第4(1)和第162(2)条文说明,联邦宪法是大马的最高法律,与之不符的每个法律都将失效而需要修订。
若州法律抵触联邦宪法,他说,第71(4)条文阐明下议院有权修改之。
“这意味,一旦州宪法违反联邦宪法或与之存有差距,国会可以在联邦层次通过一般的立法介入,修订相关的州宪法,以确保符合联邦宪法。”
他接着提醒,联邦宪法第8附录含有一个州宪法的条文列表,其中包括统治者必须根据州行政权,即大臣和行政议会的劝告行事。
“委任行政议会需根据大臣的劝告,这不是苏丹的斟酌权。”
独立后君主失实权
民权律师梁信友(见下图)接受《当今大马》访问时也赞同,法鲁奇对马哈迪使用“废止”字眼的看法。
“我不确定,使用‘废止’的字眼是否正确?虽然独立后有大幅度的变动,柔佛和登嘉楼的州宪法仍然存在。”
而他也认同,首相所说的“联邦宪法是马来西亚最高法律”的说法。
“每个人都应该尊重和遵守它(宪法),不然将否定了法治。”
梁信友续称,1957年8月31日前,州宪法含有由统治者主持行政议会的条文。行政议会和州务大臣领导的州理事会,则负责为统治者提供劝告。
“当时,大臣是由统治者委任及向其负责。统治者有权推翻行政议会和州理事会(的决定)。从这个角度来看,独立前的统治者并非立宪君主。”
“不过,独立后就改变了。
州法需含基本条文
梁信友解释,当联邦宪法于1957年8月31日生效后,所有州属包括柔佛和登嘉楼都必须配合联邦宪法调整他们的州宪法。
“联邦宪法第71条文规定,州宪法纳入联邦宪法第8附录第1部分中列出的基本条款。其中一些基本条文包括了:统治者需依据劝告行事、针对统治者的诉讼、行政议会和州立法议会。”
“第71条文的目的,是为了把统治者的角色转型成立宪君主。后者的权力有限,并需接受和根据大臣或行政议会的劝告行事。”
“假设某州宪法不含有这些基本条文,或与这些基本条文起冲突,国会有权立法为相关州宪法加入该基本条文,或撤除与之抵触的条文。”
“结果,所有州属需在独立后,对州宪法做必要的修订。如今,所有州宪法都含有这些基本的条文,全部统治者都已是立宪君主。”
梁信友表示,那是独立时谈判的结果,而且随着获得所有统治者同意,独立后政府将采用君主立宪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