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RC国际公司汇款案已开审,不过前首相纳吉向法庭申请撤销7项控罪,理由是控状没有充分地阐明犯罪细节,以致纳吉受误导而造成审讯不公。

纳吉的辩护律师卡玛鲁希山(Kamarul Hisham Kamaruddin)今天在吉隆坡高庭告诉法官纳兹兰说,相关的控状没有充分地阐明犯罪细节,以致纳吉未能充分地辩护。

“《刑事程序法典》第154条文阐明,控罪须含有足够的细节,以说明被告的犯罪方式。”

“现在,被告(纳吉)没有被充分地告知他(之前)担任首相时所犯下的罪行。”

面对双重提控

卡玛鲁希山表示,确认控罪的指控细节可谓事关紧要,因为这将确保被告能如联邦宪法第5(1)条款所保障般,获得公平审讯。

“控方一定要详述(纳吉被控刑事失信、滥用职权和洗黑钱罪名的)控罪,以便辩方备妥公平的审讯。”

纳兹兰也是承审SRC国际公司汇款案的法官,该案件在下周一续审。

卡玛鲁希山也说,纳吉目前仍面对双重提控,因为在相同的罪行下面对超过一条控罪。

现年65岁的纳吉去年7月4日被控3项SRC资金失信控状及一项滥权控状,涉嫌款项为4200万令吉。去年8月8日,他又被控3项涉嫌相同款项的洗黑钱控状。

曾同意7罪同审

不过,副检察司西谭巴兰(V Sithambaram)反驳说,被告的律师团其实从一开始就同意合并审讯被告面对的7项控罪。

他说,辩方律师曾在一封信中表示赞同7宗控罪同审。

“阁下(辩方律师)今天投诉同审,是事后的想法。”

他提醒法庭,纳吉的辩护律师可以获得跟案件有关的文件,而他们在SRC国际公司汇款案中交叉盘问的过程足以显示,被告不曾被误导或受到控罪的损害。

申请言之过早

西谭巴兰继称,控方甚至为辩方的律师提供了跟案件有关的35卷法庭文件。

“审讯结束时,(某人可以判断审讯)到底是否存有偏见。但在未听取(控方证人提供的)证据前,这项申请言之过早。”

“在这个阶段,除非案件明显越界,否则审讯须继续,而(辩护律师)阁下应稍安毋躁,等到检控结束为止。”

法庭之前曾允许纳吉的辩护律师向数名检方证人,索取在Ambank拉惹朱兰分行搜查时充公的文件。

截至昨天,法庭进入的审讯环节,是纳吉的辩护律师交叉盘问第21名证人Ambank拉惹朱兰分行经理乌玛德薇(R. Uma Devi)。

罪行性质不同

针对辩方律师指双重提控的说法,西谭巴兰指出,马来西亚国会拟定的法律显示,刑事失信、反贪会法令和《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金融法令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AMLATFA)的罪名有所区别。

“刑事失信、反贪会(法令)和2001年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法令针对不同的罪行,需(在法庭上)证明它们所含有的不同性质。”

“国会把它们视为可以用来提控被告的个别罪行。”

控辩双方陈词后,法官纳兹兰择定下周一早上9点,裁定纳吉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