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控制SRC资金何来失信?沙菲宜为纳吉喊冤
吉隆坡高庭今天继续聆听前首相纳吉SRC案的控辩方陈词。辩方律师力陈,纳吉不该在刑事失信罪下受到追究责任,因为他根本无权控制SRC国际公司的资金。
纳吉的首席辩护律师沙菲宜(Muhammad Shafee Abdullah)在口头陈词时表示,唯有SRC国际公司的董事和银行账户签署者,才能控制该公司的资金。
他接着点出,纳吉并非他们的其中一员。
吉隆坡高庭今天继续聆听前首相纳吉SRC案的控辩方陈词。辩方律师力陈,纳吉不该在刑事失信罪下受到追究责任,因为他根本无权控制SRC国际公司的资金。
纳吉的首席辩护律师沙菲宜(Muhammad Shafee Abdullah)在口头陈词时表示,唯有SRC国际公司的董事和银行账户签署者,才能控制该公司的资金。
他接着点出,纳吉并非他们的其中一员。
沙菲宜引用刑事法典第409条文点出,刑事失信罪是受委托者,或产业管理者所触犯的罪行。
“所以在我们谈及SRC国际公司资金的脉络中,受托付管理SRC资金者是担任账户签署者的董事。”
“SRC的资金不能由别人托管。”
此外,他表示,纳吉未掌握脱售SRC国际公司资产,或对其采取任何他行动的管辖权。
仅收钱不构成洗钱罪
至于纳吉的洗黑钱控罪,沙菲宜表示,SRC国际公司的4200万令吉汇款案根本未涉及任何洗黑钱罪行,因此法庭应撤销纳吉在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AMLA)第4(1)(b)条文下所面对的3项控罪。
他辩称,某人收到资金或足以构成刑事失信的罪名,但除非之后汇款至他处,否则不足构成洗黑钱。
“法官,你昨天问了一道切中要害的问题,即他(纳吉)的账户收到钱后,是否意味就构成另一项罪行。”
“答案是不。他收到这笔钱的日期,跟(洗黑钱控罪提到的)日期差不多。所以,在现有的控罪中,没有触犯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的罪行。所有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的控罪应撤销。”
欲剔除特定文件证据
另一方面,控方和辩方在审讯中,也针对法庭能否接纳一些文件和道听途说的证据,展开争执。
这源自辩方在书面陈词中寻求剔除部分证人所提供的第三方证据,以及未获得熟知第一手资讯者确认的文件。
现年65岁的纳吉去年7月4日被控3项SRC资金失信控状及一项贪污滥权控状,涉嫌款项为4200万令吉。去年8月8日,他又被控3项涉嫌相同款项的洗黑钱控状。
经过58天审讯后,案件现已进入控辩陈词阶段。
吉隆坡高庭法官纳兹兰(Mohd Nazlan Mohd Ghazali)已择定11月11日下判。一旦表罪成立,纳吉则必须出庭抗辩,否则他将获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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