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吉口供与证词矛盾,控方要求弹劾证人资格
前首相纳吉的SRC案今天复审,控方挑起纳吉的反贪会口供与法庭证词矛盾,要求法庭弹劾纳吉的证人资格。
副检察司西谭巴兰今早向法庭表示,纳吉所给的反贪会口供,与庭上证词有差异,出现两个不同的版本。
这些矛盾,主要是针对纳吉是否曾见过,或签署数份SRC案的关键文件,包括在2012年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借贷20亿令吉给SRC公司的会议记录;下令SRC公司转汇3200万令吉到另外两家公司;财长机构阐明如何使用SRC公司资金的会议记录等。
前首相纳吉的SRC案今天复审,控方挑起纳吉的反贪会口供与法庭证词矛盾,要求法庭弹劾纳吉的证人资格。
副检察司西谭巴兰今早向法庭表示,纳吉所给的反贪会口供,与庭上证词有差异,出现两个不同的版本。
这些矛盾,主要是针对纳吉是否曾见过,或签署数份SRC案的关键文件,包括在2012年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借贷20亿令吉给SRC公司的会议记录;下令SRC公司转汇3200万令吉到另外两家公司;财长机构阐明如何使用SRC公司资金的会议记录等。
根据西谭巴兰,纳吉之前向反贪会供称,会议记录上确实是其签名;但纳吉在法庭上供证时却表示,反贪会当时未出示文件正本,因此现在怀疑文件上的签名伪造。
伪证罪成可被判监
基于此,西谭巴兰要求法庭,根据《证据法令》第145(1)及第155(c)条文,弹劾纳吉的证人资格。
吉隆坡高庭是在去年11月11日裁定纳吉在SRC案的7项滥权、失信和洗钱罪名表罪成立,必须出庭自辩。而纳吉是作为辩方的首名证人,在证人栏内供证。

一旦法庭允准控方弹劾纳吉的证人资格,总检察署日后能够以此根据,提控纳吉作伪证。
在刑事法典193条文下,伪证罪成者将面对入狱或罚款。
不过,副检察司阿斯拉夫(Mohd Ashrof Adrin Kamarul)接受《当今大马》访问时澄清,法庭目前只是审理弹劾证人的部分。
辩方质疑不怀好意
西谭巴兰今早向法庭提出申请时表示,既然被告也坦承自己的证词有矛盾,因此辩方不应反对控方申请让法庭检视纳吉的证词。
纳吉辩护律师哈温德吉星则辩解,既然纳吉已经解释为何证词会出现矛盾,所以法庭不应允许控方提出弹劾申请。
纳吉的首席辩护律师沙菲宜则质疑,控方的申请不怀好意。
沙菲宜说,高庭将在明天聆审辩方的申请,以决定是否允准澳洲笔迹鉴定专家出庭鉴定呈堂文件上的纳吉签名。
他续称,一旦法庭允准控方的申请,势必将影响明天的审讯。
法官审理控方申请
纳吉的辩护团队是在去年12月16日向法庭提出申请,以让来自澳洲的笔迹鉴定专家出庭,鉴定纳吉签名的真伪。而法官纳兹兰将在明天聆审这项申请。
法官纳兹兰表示,聆听了控辩双方的陈词后,他认为控方所提的弹劾申请有理据,因此允许控方的申请。
“在看了(控辩双方的)陈词后,基于被告在附加证词与反贪会口供出现矛盾,(因此)我认为控方申请展开弹劾程序并非没有理据。”
法官纳兹兰也表示,将检视纳吉在附加证词与反贪会口供所出现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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