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RC案抗辩结束,纳吉呈五大辩护要点
涉及4200万令吉流入前首相纳吉个人账户的SRC国际公司汇款案,在经过91天的审讯之后终于在今天完成抗辩环节。
高庭法官纳兹兰也择定将在5月12、13及18日,分别3天内聆听控辩双方的陈词。
涉及4200万令吉流入前首相纳吉个人账户的SRC国际公司汇款案,在经过91天的审讯之后终于在今天完成抗辩环节。
高庭法官纳兹兰也择定将在5月12、13及18日,分别3天内聆听控辩双方的陈词。
SRC国际公司原是一马公司子公司,于2012年初归为财长机构所持有。纳吉当时也是财政部长,同时亦兼任SRC国际公司的顾问以及一马公司顾问局主席。
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之间,多达4200万令吉的SRC国际公司资金流入了纳吉的个人账户。
根据控方,这笔资金乃是源自SRC国际公司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借贷的共40亿令吉贷款。
纳吉在此SRC案的7项控罪,包括了1项滥权罪、3项刑事失信罪和3项洗钱罪。
去年11月11日,吉隆坡高庭法官纳兹兰裁定,纳吉在SRC案的7项罪名表罪成立,必须出庭自辩,而纳吉选择在证人栏自辩。
经过33天的抗辩环节后,辩方律师今天在结束第19名辩方证人的盘诘后,告知法庭已完成所有的抗辩。
《当今大马》整理了纳吉在抗辩阶段提出的5个主要论调如下:
第一:纳吉在SRC国际公司没有私利
辩方指出,纳吉在SRC国际公司不存在私利的问题。
在去年12月3日抗辩阶段的第一天,纳吉就告诉法庭,SRC国际公司是一马公司子公,由财政部属下的财长机构全权拥有,因此对于SRC国际公司所采取的一切行动都是为了国家的利益。
他也强调,对SRC国际公司不存在一丁点个人利益,所有行为都是时任首相与财政部长的职责,以采取对国家有利的行动。
纳吉的首席代表律师沙菲宜在当天为抗辩阶段陈词时也表示,纳吉在SRC国家公司所采取的所有行动,都是获得公务员退休积金局、工积金局、财政部、国库以及内阁的认同与通过。
第二:一马通缉犯刘特佐操弄其银行账户
辩方一再重复陈述,一马通缉犯刘特佐获得前SRC公司执行长聂菲沙的配合,操纵纳吉的个人账户,并在纳吉不知情下,将4200万汇入纳吉账户。
纳吉接受控方盘问时也强调,不知道刘特佐为何会将千万令吉汇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并指聂菲沙才是获得授权管理其个人账户的人。
纳吉也指控刘特佐与聂菲沙撒谎,并未据实透露其个人账户实况。
大马政府正在通缉刘特佐与聂菲沙,两人目前下落不明。
第三:纳吉相信4200万令吉源自沙地捐款
辩方在抗辩阶段,一再强调纳吉不知道这流入其个人账户的4200万令吉是源自SRC国际公司。
反之,他一直都以为这是来自沙地阿拉伯王室的捐款。
辩方也列举4封据说是来自沙地王子沙乌(Saud Abdulaziz al-Saud)的信函,指沙地王室捐了26亿令吉给纳吉。
这4200万令吉是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之间汇入纳吉的个人账户。
第四:纳吉的“同意”批示并非下令或最终决定
SRC国际公司曾两度向公务员退休积金局借贷共40亿令吉的贷款。根据控方,流入纳吉账户的4200万令吉正是源自这两笔贷款。
而纳吉身为首相与财长,曾在SRC的申请书上批示“同意”。
公务员退休基金局前执行长阿兹安(Azian Mohd Noh)也曾供称,纳吉是“最终老板”,可决定基金局是否批准贷款。
但纳吉在接受副检察司西谭巴兰的盘问时表示,这并不意味同意公务员退休基金局放贷,或其指示不容否决。
纳吉坚称,身为财长无权指示公务员退休基金局的投资部门批准贷款。
纳吉辩称,说“同意”时,纯粹意味同意启动审批贷款的程序。
第五:若不知情,资金流入账户无关违法
前反贪会主席祖基菲里分别在昨天和今天供证时表示,反贪会在2016年1月提呈给总检察署的调查报告,并无法证明纳吉知道流入账户的资源自何处。
祖基菲里当时是副检察司,在2016年8月受委为反贪会主席,直至2019年5月呈辞。
他也告诉法庭,如果纳吉并不知道流入账户的4200万令吉是源自SRC国际公司,因此就不能指证纳吉违法。
祖基菲里称,控方援引《刑事法典》第403条文提控纳吉,该条文的关键是有必要证明嫌犯“知情”,才能构成犯罪。
祖基菲里也称,正是因为反贪会当时无法提供实证证明纳吉知情,所以时任总检察长阿班迪才会在2016年1月26日的记者会上宣布纳吉清白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