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今天就2017年的宗教学校纵火致死案下判,裁决19岁少年被告23项谋杀罪名成立,因此需关押等候国家元首发落。

法官阿兹曼(Azman Abdullah)表示,被告无法针对所面对的23项蓄意谋杀罪控挑起合理疑点。

该名青少年在案发当年是16岁。

阿兹曼说,在聆听各造供词后,法庭认为该名青少年意图谋杀而纵火。

他指出,由于被告案发时仍不足岁,因此,他援引2001年儿童法令第97(1)条文施予判决。

关押期限由元首决定

他说明,国家元首将决定被告的关押期限和条件。

上述条文阐明,未满18岁的罪犯,不可被判处死刑。

阿兹曼于今年1月28日在控方成功证明该名青少年表罪成立后,宣判青少年表面罪名成立。

根据所修改的控状,该名青少年及另一名身份不明的人士被控于2017年9月14日清晨4点15分至6点45分之间,谋杀及致死在甘榜克拉末一间宗教学校的23名师生。

他在刑事法典第302条文下面对23项控状,并与相同法典第34条文同读,一旦罪成,唯一的刑罚是死刑。

不过,在2001年儿童法令第97(1)条文下,18岁以下罪犯不能被判处死刑,但可以在国家元首御准下,以监禁刑罚代替;此外,在相同法令第94条文下,被告父母或监护人也可被判罚款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