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经历过的紧急状态
过去,马来西亚曾在不同时段经历紧急状态,包括战争时期、社会动乱、政治危机及国家灾难时刻。
为了让读者对紧急状态有更好的理解,本文将阐述一些历史事件作为参考例子。
过去,马来西亚曾在不同时段经历紧急状态,包括战争时期、社会动乱、政治危机及国家灾难时刻。
为了让读者对紧急状态有更好的理解,本文将阐述一些历史事件作为参考例子。
1948-1960年:共产主义分子武装斗争
这是马来西亚及马来亚历史上最为人所知的紧急状态,涉及马来亚人民解放军,也即是马来亚共产党所组织的武装部队。
马共的武装斗争,促使英国殖民地政府及随后成立的马来亚政府有机会揽下所有政治权力,查禁政党、拘捕可疑共产分子及发动战争。
当时,马来亚首次大选和首次国会会议都落在紧急状态时期,分别是1959年8月及9月。
1964年:马印对抗
1964年9月3日,面对印尼政府反对马来西亚成立,及左翼分子与印尼通谍反马,时任首相东姑阿都拉曼发动了独立后的首次紧急状态。
国会当时通过1964年紧急(基本权力)法令,赋权国家元首制定紧急状态条例,允许扣押财产、进行搜查和逮捕。
其中,之后制定的1964年紧急(刑事审讯)条例允许加速刑事审讯。
1966年:砂拉越
1966年9月14日,联邦政府为了剔除砂拉越首长史蒂芬卡隆宁甘(Stephen Kalong Ningkan,下图),颁布砂拉越进入紧急状态。
国会当时制定1966年紧急(联邦宪法及砂拉越宪法)法令,赋权砂州元首在不需首长劝告下,拥有绝对立法权力及召开州议会(当时称Council Negeri)的权力。
同年9月23日,砂拉越州议会召开并通过不信任动议,革除了卡隆宁甘的首长职。
1969年:513暴乱
1969年5月10日选举结束后,雪兰莪爆发动乱。时隔五天,看守政府在国会依然解散的状态中颁布紧急状态。
国家元首制定1969年紧急(基本权力)条例1,下放行政和立法权给国家行动理事会(MAGERAN)。
国家行动理事会接着制定更大权力的1969年紧急(公共秩序及预防罪犯)条例,允许当局无审讯扣留。
直到1971年2月20日,即大选约两年后,国会才重新复会。
1977年:吉兰丹
政府在1977年11月8日颁布紧急状态,原因是吉兰丹大臣莫哈末纳西尔(Mohamed Nasir)拒绝下台,导致该州上演政治暴力事件。
国会随后通过1977年紧急权力(吉兰丹)法令,赋予首相委任的一名政府总监行政权;时任吉兰丹苏丹兼国家元首则掌握立法权。
莫哈末纳西尔只在名义上继续担任大臣,直至1978年3月的吉兰丹州选为止。
1997年、2005年和2013年:烟霾紧急状态
未必所有紧急状态,都跟赋予特别立法和行政权有关。
在1997年、2005年和2013年,当空气污染达到不寻常水平时,政府也分别在砂拉越、雪兰莪和柔佛的特定地区颁布紧急状态。
有关措施旨在达到行政上的目的,迫使民众留在家里,并关闭非关键公共服务和私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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