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伊刑法案:SIS挺法院裁决非侮辱伊教
联邦法院昨日裁决,雪州伊斯兰刑事法令中惩处“非自然性行为”条文违宪且无效。伊斯兰姐妹会(SIS)强调,此裁决并不是侮辱伊斯兰或马来统治者,仅是厘清联邦体制下的立法权限。
伊斯兰姐妹会今日发文告,欢迎联邦法院的裁决,即认同刑事罪应属国会立法范围,而不是州议会。
“这项裁决不应视作侮辱伊斯兰、贬低穆斯林、宗教机构或是统治者理事会。”
联邦法院昨日裁决,雪州伊斯兰刑事法令中惩处“非自然性行为”条文违宪且无效。伊斯兰姐妹会(SIS)强调,此裁决并不是侮辱伊斯兰或马来统治者,仅是厘清联邦体制下的立法权限。
伊斯兰姐妹会今日发文告,欢迎联邦法院的裁决,即认同刑事罪应属国会立法范围,而不是州议会。
“这项裁决不应视作侮辱伊斯兰、贬低穆斯林、宗教机构或是统治者理事会。”
“反之,联邦法院这项裁决厘清了立法程序,尤其是那些看似与宪法中联邦精神相抵触的伊斯兰刑事法条文。”
伊斯兰刑事法非神圣
伊斯兰姐妹会也指出,世界各国包括马来西亚的伊斯兰法,都不是“神圣”(ilahi/divine)或不可质疑的法律。
它说,各州的宗教立法是世人对《可兰经》的理解与诠释之后,透过州议会立法所产生。
“检讨或修订这些伊斯兰法,并不意味着伊斯兰宗教遭人扰乱。”
“我们身为穆斯林,对真主的信仰若只是依靠宗教立法、伊斯兰法庭和宗教机构来巩固信仰,那并不合理。”
它强调,联邦法院的裁决不仅没有削弱伊斯兰,更是矫正了原先存有不确定的司法体制,包括普通法与伊斯兰法体系。

伊戒律不保障立法权
伊斯兰姐妹会也强调,《联邦宪法》是马来西亚最高的法律,昨日联邦法院九司已一致裁定,州议会没有权力制定超出宪法第9列表中州列表的法律。
“法院也裁定,抛出‘伊斯兰戒律’(precepts of Islam)这样的说法,并不保障州议会享有绝对权力不受限制地制定伊斯兰法规。”
“司法权作为政体重要的部分,法院有权检验及废止任何不符宪法的法律,或是那些立法权错误制定的法律。”
宗教执法单位迫害弱势
文告也强调,昨日的裁决对大马性少数(LGBTQ)群体来说重要也具标杆意义。同时,该裁决也确保全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
伊斯兰姐妹会称,宗教执法单位使用伊刑法迫害弱势,例如登门搜查私人住处或酒店房间等等,已造成许多社会歧视、侮辱、暴力及不公事件。
“2018年,瓜拉登嘉楼伊斯兰高庭在超过150人面前,鞭刑2名因企图发生反常态性行为(hubungan songsang)而遭定罪的女子,就是其中一例。”
文告点出,由于这些罪控与宗教戒律有关,被告经常难以找到宗教法律师为之辩护,反而经常会选择直接认罪,没有经过法庭审讯。
2月25日,联邦法院9司裁定“非自然性行为”归属《联邦宪法》的联邦立法范畴,因此州立法机构不得制定相关法条。因此,联邦法院裁定《雪州伊斯兰刑事法令》第28条文“非自然性行为”因而违宪且无效。
大马LGBTQ+网络昨日赞许法院这项裁决,因为这项裁决维护了宪法的民主原则,也终结了原本“双重入罪”的问题。不过,穆斯林律师协会主席再努理查则担忧,这项先例将影响其他伊斯兰法受到挑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