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去年7月一度表明,根据电影发展局法令,即便拍摄社媒视频也需要准证后,引来在野党与网民大力挞伐。

通讯及多媒体部长赛夫丁阿都拉如今透露,政府已多次开会,仍在探讨修订《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的相关条例。

他本周三在一场媒体联席访问时透露,政府也已针对上述争议举行多次会议与咨询会。

他重申,这次法令修订旨在促进,而非为了控制社交媒体。

“基本上它无关控制(社交媒体),确实是为了促进(社交媒体)……这是修改电影发展局(FINAS)法令的精神所在。”

不过,赛夫丁拒绝透露更多修订细节。

守诺未对付社媒用户

赛夫丁也强调,国盟政府已遵守承诺,没有利用电影局法令来对付社交媒体用户。

“我们已遵守承诺,没有用(相关条例)来对付人民。”

根据《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影片包括专题片、短片、短篇主题片、预告片、纪录片、广告宣传片,以及任何形式的录影,包括录影带、光碟,其中含有移动的影像,有或无声音,供公众或任何阶层公众观赏。

根据影发局执照和执法部门指南,只有注册私人公司的持有者,才符合资格申请录像(Video)和影片(film)制作执照。申请公司的实缴资本必须达至少5万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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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夫丁阿都拉去年在国会表明,无论主流媒体或个人媒体都在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管制底下,换言之,如抖音或Instagram账户的影片,一律需要申请出品影片执照及拍摄认可信。

这番言论引起轩然大波之后,赛夫丁澄清国盟政府无意使用该法令来对付社交媒体用户,并且承诺会依据时下情势修订《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

冀杜绝反网络霸凌

赛夫丁阿都拉也指出,通讯及多媒体部门正在准备制定有关反网络霸凌法律的内阁报告书。

他说,大马目前尚未有反网络霸凌的专属法律,只有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条文,而多媒体大学(MMU)一项民调显示,约85%的受访者认为有必要制定专属法律遏止网络霸凌案。

“网络霸凌罪行的定义还没敲定,我们必须先拟好草案。”

“新加坡和菲律宾等邻国已落实反网络霸凌法,我们也必须做好准备(立法),因为有严重化趋势。”

拟订立音乐产业法令

另一方面,赛夫丁也表示,政府打算针对音乐产业拟定一项新法令。

“再次说明,这的确是为了促进和保护音乐产业。”

他说,拟定新法令有助于解决音乐产业所面对的课题,包括保障音乐家的智慧产权。

目前,隶属于贸消部的大马知识产权机构(MyIPO)负责教授国人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