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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单位援引《电影发展局法令》,指《半岛电视台》未申请准证制作影片引关注。由于该法令对于“影片”的定义广泛,一旦强制实施该法,势必冲击广大的媒体业,乃至所有的影片制作者。

易言之,无论主流媒体或个人媒体,包括抖音、面子书、Youtube和Instagram,每日制作和发布数以万计的影片,都可能受到影响。在野党议员和网民纷纷批评这可能引起表达自由。

《当今大马》根据《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Perbadanan Kemajuan Filem Nasional Malaysia Act 1981)、国家电影发展局相关指南,以及通讯及多媒体部长赛夫丁阿都拉等人言论,整理出究竟“影片准证”所指为何,政府有意控管哪一类影片,而申请程序又是怎样的。

一、什么是《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

《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阐明,此法旨在“调节和管控”国内影片的制作、分发和播映。

此法令概述影片费用和执照的需要,同时规范影发局的成员组成与执法权限,影片制作、分发和播映,以及执法的规定。

影发局的指南则额外规定,会员条件、公司股权组成以及获得大马投资发展局的批准。

二、法令管制哪些影片

第22(1)条文阐明,制作、传播、放映任何移动影像需事先获得电影发展局的准证。该条文的子项也阐明,官方可以拒绝发出准证,而不必说明理由。

第2条文阐明:“’影片‘包括专题片、短片、短篇主题片、预告片、纪录片、广告宣传片,以及任何形式的录影,包括录影带、光碟,其中含有移动的影像,有或无声音,供公众或任何阶层公众观赏。”

三、是否所有制作影片都要申请?

通讯及多媒体部长赛夫丁阿都拉今早在国会问答环节中表明,无论主流媒体或个人媒体都在影发局法令管制底下。

“影片出品人一定要申请出品影片准证及拍摄认可信(Surat Pengakuan Penggambaran),不管是在社交媒体或传统频道出品影片的主流媒体或个人媒体。”

结果,这项声明引起在野党和民众批评,抨击政府钳制表达自由,并促请通讯部尽快修法。

赛夫丁随后发文告澄清,政府无意援用该法钳制社媒的个人自由。

他表示,当初立法时,完全没有如抖音、YouTube等等之类的社交媒体平台,因此认同有必要改善该法令。

此前,电影发展局主席查卡利亚(Zakaria Abdul Hamid)受访时称,所有形式的录影片都必须申请准证,这是为了确保不危及社会安宁。

“不管任何形式的影片,电影、戏剧或纪录片,包括短片。”

查卡利亚强调,目前执法单位只会援引该法管制机构,至于个人则可能是根据案例而定。

四、谁可以申请影像制作执照?

根据影发局执照和执法部门指南,只有注册私人公司的持有者,才符合资格申请录像(Video)和影片(film)制作执照。

申请公司的实缴资本必须达至少5万令吉。

申请公司的至少一名持有者、股东或股东,必须是电影工业协会的会员,而这个协会必须受到影发局认可。

影发局指南阐明,受到认可的协会包括大马艺人协会(SENIMAN)、大马电影导演协会(FDAM)、马来西亚影片工作人员工会(PROFIMA)、大马艺术工作者协会(Karyawan Malaysia)、马来西亚电影制作协会( Malaysia Film Producers Association)、马来西亚电视制作协会(PTVM)。

若欲申请录像制作,申请方必须获得大马投资发展局(MIDA)的批准函,以及其他与录像制作相关的文件。

倘若申请公司多数股权由外国人掌控,则影发局规定,这类公司的30%股权必须由马来西亚人持有。在本地人所持有的30%股份中,土著则须占有其中的30%,长达5年。

执照持有公司必须在5年后,确保大部分股权由大马人拥有,而土著须占至少其中的30%。

 五、如何申请影发局执照?

所有新申请方必须填写“BPL-1”表格。

基本上,这张表格是让三类影片相关活动的申请方填写,即影片的制作、分发和播映。

根据指南,申请方可向影发局全马各地办公室免费索取,或是直接从官网下载。

随后,申请方必须依据公司类型附上不同的文件,而这些文件须经由公司秘书或大马公司委员会(SSM)核实。

若是单一持有者或合伙的公司,申请方则须附上一名或多名持有者的身份证副本,以及大马公司委员会的批准信,或是阐明业务最新资讯的表格。

私人有限公司申请方则须呈交公司组织大纲(memorandum)和组织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表格24(股东身份)、表格32(股东身份更正)与表格49(公司股东)。

申请获准通过后,申请方必须缴付执照费和抵押金。费用类型共分为6种,分别为录像或影片的制作、分发和展示。

这些执照费介于100令吉至400令吉之间,而抵押金则高达1000令吉至5000令吉。

 六、执照可以被撤销或否决吗?

可以,影发局是受到《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Perbadanan Kemajuan Filem Nasional Malaysia Act 1981)所管辖。

此法令下的第25(2)条文赋予影发局权力,可以吊销任何一家公司的执照。

同一法令下的第21(3)条文规定,影发局有权在没有给予任何理由下拒颁执照,而且这项决定不能通过任何法庭加以挑战。

七、若是触犯该法,刑责如何?

法令第25(条文)称,一旦违法罪成,将可面对最高监禁2年,或最高5万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如果持续犯罪,则每天须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

八、一旦触法,影发局会追究谁?

如果公司触法,则所有决策者须承担责任。

根据影发局法令第26条文,这包括每一名公司董事、秘书、伙伴或经理。

除非面控人士可以证明,他们在不知情、未经同意、非默许下触犯法律,而且事前已尽一切应尽努力,阻止违法行为发生。

九、影发局每年分发多少张执照?

根据影发局网站数据,2015年至2019年期间,影发局每年分发的6种执照,大约只有6458张至7089张之间。

以2019年为例,影片制作和录像制作执照各为1214张和940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