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视频破坏警方声誉,失业汉获准6千保释候审
森美兰一名失业男子涉嫌上个月在社媒上载一支视频,意图破坏警方形象与声誉,今天在芙蓉地庭挨控,惟他否认有罪。
《马新社》报道,40岁的被告哈里达斯(K. Haridas)今天在芙蓉地庭,聆听承审法官马蒂哈(Madihah Harullah)宣读罪状后,否认有罪。
森美兰一名失业男子涉嫌上个月在社媒上载一支视频,意图破坏警方形象与声誉,今天在芙蓉地庭挨控,惟他否认有罪。
《马新社》报道,40岁的被告哈里达斯(K. Haridas)今天在芙蓉地庭,聆听承审法官马蒂哈(Madihah Harullah)宣读罪状后,否认有罪。
根据罪状,被告今年2月有意识地在面子书上,通过“捍卫人民权利小组”(Defend People’s Rights Group)帐号,发布一支视频,题为“芙蓉警方的不当行为”(Salah Laku OCPD dan KBSJD IPD Seremban)。
这支长达32分钟40秒的视频,涉嫌意图冒犯他人,污蔑和破坏两名警员的名声和信誉。
罪状指控,哈里达斯是在2月2日上午大约10点33分,在晏斗Pasir Mas花园的一间住处犯罪。
他涉嫌触犯《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588条法令)》第233(1)(a)条文。一旦罪成,可判最高刑罚5万令吉罚款或一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马蒂哈允许被告以6000令吉保释金,以及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同时择定在4月19日过堂。
检方代表为副检察司克里斯托弗(Christopher Enteri Anak Mawan),不过被告却没有代表律师。
另面控妨碍公务罪
今日较早前,哈里达斯也在芙蓉推事庭面控另一罪状,即妨碍公务罪。
此罪状指控,被告三年前故意妨碍公务员履行公务,同时拒绝让警方调查其住处。
他被控在2018年3月28日晚上10点35分,在晏斗Pasir Mas花园的住处,犯下上述罪行,而触犯了《刑法法典》第186条文。
一旦罪成,可获判最高刑罚监禁两年,或罚款高达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承审推事玛云尤索夫(Mahyun Yusof)裁示,哈里达斯可以以3000令吉保释金,以及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他也择定于3月31日过堂。
本案的检方代表为副检察司哈菲扎(Hafizah Zainal Hashimi)。与上述案件一样,哈里达斯在本案没有代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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