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美兰一名失业男子涉嫌上个月在社媒上载一支视频,意图破坏警方形象与声誉,今天在芙蓉地庭挨控,惟他否认有罪。

《马新社》报道,40岁的被告哈里达斯(K. Haridas)今天在芙蓉地庭,聆听承审法官马蒂哈(Madihah Harullah)宣读罪状后,否认有罪。

根据罪状,被告今年2月有意识地在面子书上,通过“捍卫人民权利小组”(Defend People’s Rights Group)帐号,发布一支视频,题为“芙蓉警方的不当行为”(Salah Laku OCPD dan KBSJD IPD Seremban)。

这支长达32分钟40秒的视频,涉嫌意图冒犯他人,污蔑和破坏两名警员的名声和信誉。

罪状指控,哈里达斯是在2月2日上午大约10点33分,在晏斗Pasir Mas花园的一间住处犯罪。

他涉嫌触犯《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588条法令)》第233(1)(a)条文。一旦罪成,可判最高刑罚5万令吉罚款或一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马蒂哈允许被告以6000令吉保释金,以及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同时择定在4月19日过堂。

检方代表为副检察司克里斯托弗(Christopher Enteri Anak Mawan),不过被告却没有代表律师。

另面控妨碍公务罪

今日较早前,哈里达斯也在芙蓉推事庭面控另一罪状,即妨碍公务罪。

此罪状指控,被告三年前故意妨碍公务员履行公务,同时拒绝让警方调查其住处。

他被控在2018年3月28日晚上10点35分,在晏斗Pasir Mas花园的住处,犯下上述罪行,而触犯了《刑法法典》第186条文。

一旦罪成,可获判最高刑罚监禁两年,或罚款高达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承审推事玛云尤索夫(Mahyun Yusof)裁示,哈里达斯可以以3000令吉保释金,以及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他也择定于3月31日过堂。

本案的检方代表为副检察司哈菲扎(Hafizah Zainal Hashimi)。与上述案件一样,哈里达斯在本案没有代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