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RC董事不过是傀儡,检方直言纳吉乃“操偶师”
前首相纳吉的SRC案上诉今天续审。副检察司西谭巴兰形容,SRC国际公司的董事会不过是傀儡,而背后操控他们的正是“操偶师”纳吉。
“上诉人(纳吉)是SRC公司的‘影子执行长’。根据刑事法典第402A条文,一名执行长的法律定义不仅依据一个人的正式职衔,而是他在公司业务上所扮演的主事者角色。”
下午2点26分更新
前首相纳吉的SRC案上诉今天续审。副检察司西谭巴兰形容,SRC国际公司的董事会不过是傀儡,而背后操控他们的正是“操偶师”纳吉。
“上诉人(纳吉)是SRC公司的‘影子执行长’。根据刑事法典第402A条文,一名执行长的法律定义不仅依据一个人的正式职衔,而是他在公司业务上所扮演的主事者角色。”
“上诉人发出多项股东指令,这符合操偶师(纳吉)完全操控人偶(董事会)的描述,而这些董事会成员皆是由他(纳吉)所委任,他们无法忤逆,只能依据纳吉的要求起舞。”
“众多文件显示,上诉人的行为显示,他完全控制SRC公司的董事会。”
纳吉滥用权力来谋私
西谭巴兰(V Sithambaram)指称,纳吉在SRC公司拥有巨大影响力,而他滥用这种权力在谋私,没有为公司着想。
“上诉人掌握支配所有权力,掌控SRC公司的事务,使董事完全沦为傀儡,按操偶师,即上诉人的节奏起舞。”
“自SRC公司创立以及之后转为财长机构所持有,上诉人在SRC公司占有独特地位,明显证明上诉人不仅仅是在扮演政府体系中的正式身份。”
“上诉人控制与主导SRC公司,这可见于他使用自己的名字,而非使用执行长名义来签署所有股东指令,SRC公司董事会最终也执行了这些指令。”
“答辩人(检方)认为,上诉人确实是SRC公司的代理人(agent)与执行长。虽然掌握这职位,上诉人的行为并没有考量SRC公司股东的最大利益,该公司股东是财长机构,也就是马来西亚政府。”
“上诉人的行为只为牟取私利。”
使得董事会失去权力
西谭巴兰也进一步指称,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向SRC公司借贷40亿令吉,最终却有将近36亿令吉转汇至国外,足以说明纳吉牢控SRC公司。
根据早前报道,36亿令吉汇到瑞士一家金融机构,转为定存,但这笔钱后来遭瑞士当局冻结。
“上诉人同时身兼多职,包括首相、财政部长、财长机构的企业代表、SRC公司的名誉顾问,这让他得以执行他的大计,通过SRC资金牟利。”
“上诉人让SRC公司的董事会都依据他的指示行事……尽管法律规定,SRC公司董事会的行动必须顾及SRC的最大利益,但(SRC公司董事会)实际上(不知不觉中)为了上诉人的最大利益而行事。”
“全国最有权势的人让SRC公司董事会失去功能与权力。这导致SRC公司的40亿令吉资金在可疑情况下流到国外。这笔资金已遗失,然而政府还在使用公帑偿还它的债务。”
纳吉在此案的其中一项罪名是滥权罪。根据该罪名,纳吉所领导的内阁批准,政府将提供担保,让公务员退休基金局借贷40亿令吉给SRC公司。国阵内阁在2011年杪与2012年初分别召开的两次内阁会议上批准此事。
承审本案的上诉庭三司是阿都卡林(Abdul Karim Abdul Jalil)、哈斯扎纳(Has Zanah Mehat)和瓦兹(Vazeer Alam Mydin Meera)。SRC的上诉聆审将在今午与明天续审。
SRC国际公司原是一马公司子公司,后来转为财长机构全权持有的公司。纳吉除了是时任首相、财政部长,也是SRC公司的名誉顾问以及一马公司的顾问局主席。
去年7月28日,高庭法官纳兹兰裁决纳吉在SRC案7项罪名全部成立,即1项滥权罪、3项刑事失信罪和3项洗钱罪,处以监禁合共72年与罚款2亿1000万令吉。
由于监禁刑期可同时执行,这意味着若纳吉上诉失败至多入狱12年。若纳吉缴不出2亿1000万令吉罚款,则以5年监禁取代。
纳吉去年7月30日提出上诉,挑战高庭的SRC国际公司案裁决。纳吉宣称没有获得公平公正的审判。上诉庭批准纳吉的上诉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