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姐妹会律师坚称,雪伊庭无权审核“异端”法规
联邦法院今天审理,伊斯兰姐妹会要求宣判《雪州伊斯兰管理法令》66A条文违宪的“异端”标签案。该组织律师声称,雪州议会立法授权雪州伊斯兰法庭,裁定雪州宗教机构事务的做法已越权。
伊斯兰姐妹会(SIS)的代表律师玛力英迪亚斯(Malik Imtiaz Sarwar)陈词时指出,66A条文虽授权伊斯兰法庭裁定涉及非个人,如伊斯兰理事会和法规理事会的事务,但《联邦宪法》第九列表(Ninth Schedule)第2清单(州权限)第1项其实阐明,州议会只能制订涉及信奉伊斯兰个人,而非伊斯兰机构的伊斯兰法律。
联邦法院今天审理,伊斯兰姐妹会要求宣判《雪州伊斯兰管理法令》66A条文违宪的“异端”标签案。该组织律师声称,雪州议会立法授权雪州伊斯兰法庭,裁定雪州宗教机构事务的做法已越权。
伊斯兰姐妹会的代表律师玛力英迪亚斯(Malik Imtiaz Sarwar)陈词时指出,66A条文虽授权伊斯兰法庭裁定涉及非个人,如伊斯兰理事会和法规理事会的事务,但《联邦宪法》第九列表(Ninth Schedule)第2清单(州权限)第1项其实阐明,州议会只能制订涉及信奉伊斯兰个人,而非伊斯兰机构的伊斯兰法律。
“州政府不能赋予伊斯兰法庭,任何超出《联邦宪法》许可的权限。因此,(州议会)无权管辖非个人(的团体或机构)。”
“《联邦宪法》只允许信奉伊斯兰的个人受到伊斯兰法庭的约束。”
已在高庭两次遇挫
2014年,雪州伊斯兰理事会(MAIS)以伊斯兰姐妹会奉持自由主义和多元主义意识形态,而裁决该组织为“异端”。
伊斯兰姐妹会于2014年10月向高庭入禀司法审核申请,主张民间组织不应该受到伊斯兰法规的约束,进而要求判定上述的“异端”宗教裁决违宪。
无论如何,高庭2016年6月驳回伊斯兰姐妹会的司法审核。法官哈尼巴(Hanipah Farikullah)当时裁决,伊斯兰裁决事务不在其管辖范围,因此无法审理该案。
另外,2019年8月在联邦法院要求下,高庭法官诺丁哈山(Nordin Hassan)再度审讯时下判,雪州伊斯兰理事会的“异端”裁决符合所有的程序。
但尽管多次遇挫,伊斯兰姐妹会去年取得联邦法院的准令,再度要求宣判66A条文违宪,并列雪州政府和雪州伊斯兰理事会为答辩方。
针对拟定法规程序
玛力英迪亚斯(上图)在线上聆讯向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文(Tengku Maimun Tuan Mat)为首的联邦法院九司辩称,隶属于各州政府的伊斯兰法庭也没有权力,审理涉及政府机构如伊斯兰理事会的司法审核。
他解释,这是因为司法审核完全属于民事法庭的权限。
他接着引用《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Court of Judicature Act)第25(1)条文指出,唯独民事法庭有权展开司法审核,而非伊斯兰法庭。
他也主张,民事法庭甚至有权审理针对宗教机构的司法审核,因此它涉及到颁布一项法规(fatwa)的决策过程,而非针对法规的内容。
“这对法规,它涉及到两个层面。第一是法规的内容,第二是法规的颁布程序。”
“(民事法庭的)司法审核无关法规的内容,是针对决策过程本身。”
辩称诠释包含机构
但是,雪州法律顾问沙林苏益(Salim Soib)反驳说,雪州法规理事会在该州的宗教事务管理方面,可被视为信奉伊斯兰的个人。
他解释,这是为了更顺畅地根据《雪州伊斯兰管理法令》来管理伊斯兰事务,即由雪州苏丹担任伊斯兰最高领导者,并可立法来管理伊斯兰事务。
沙林苏益在联邦法院法官莫哈末扎瓦威(Mohamad Zawawi Salleh)询及时也表明,有关“信奉伊斯兰的个人”之诠释,包含了州法规理事会。
雪州伊斯兰理事会的律师诺查卡利亚(Zainur Zakaria)也提出相同的论点。他辩称,《联邦宪法》本身已赋权州议会拟定法律,以允许伊斯兰法庭审理涉及伊斯兰机构的事务。
他更提到,《联邦宪法》第九列表第2清单第1项甚至含有“机构”的字眼。
法庭择日宣判决定
聆讯尾声,东姑麦文(上图)告知诉辩双方,联邦法院将择日宣判,并会在之后再敲定日期。
除了东姑麦文和莫哈末扎瓦威,其他7名参与审理本案的法官分别是上诉庭主席罗哈娜(Rohana Yusuf)、马来亚大法官阿查哈(Azahar Mohamed)、东马大法官阿邦依斯甘达(Abang Iskandar Abang Hashim)、联邦法官王南吉(Vernon Ong Lam Kiat)、查列哈(Zaleha Yusof)、哈敏达星(Harmindar Singh Dhaliwal)和罗扎丽雅(Rhodzariah Bujang)。
除了本案,上诉庭也将审理伊斯兰姐妹会针对2019年高庭判决的另一项上诉。
去年1月23日,高庭批准伊斯兰姐妹会的申请,以暂缓高庭本身针对有关法规的判决,直到该组织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