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姐妹会(SIS)多年挑战“异端”标签不果,如今将再度入禀联邦法院,要求宣判《雪州伊斯兰管理法令》66A条文违宪,以挑战该条文导致民事法庭无权审理挑战“异端”标签之案件。

伊斯兰姐妹会是通过Messrs Fahri & Co律师楼在1月21日入禀联邦法院,申请法庭审理这一起州法律违宪案。

根据《当今大马》浏览之诉状,伊斯兰姐妹会要求联邦法院宣判《雪州伊斯兰管理法令》66A条文违反《联邦宪法》。

该条文规定,雪州伊斯兰法庭才有权限审理挑战雪州宗教理事会裁决之案件。

属州伊斯兰法庭权限

去年8月27日,吉隆坡高庭援引上述条文,驳回伊斯兰姐妹会的诉讼,裁定该庭无权审理此案,因为该事务属于雪州伊斯兰法庭的权限。

2014年,雪州宗教理事会以伊斯兰姐妹会奉持自由主义和多元主义意识形态为由,裁决该组织为“异端”。伊斯兰姐妹会随后入禀挑战这项裁决。

指雪州议会越权立法

伊斯兰姐妹会所提呈的法律宣誓书指出,雪州议会无权制订66A条文,因为根据《联邦宪法》第九列表(Ninth Schedule)第2清单(州权限)第1项所阐明州属的权限,州议会只能制订涉及信奉伊斯兰个人的伊斯兰法律;相反的66A条文却授权给雪州伊斯兰法庭,以裁定雪州宗教理事会及伊斯兰法规理事会(fatwa)的事务,而后两者并非是信奉伊斯兰的个人。

第九列表(Ninth Schedule)第2清单(州权限)第1项主要是规范州制订伊斯兰法律的权限范围。

“第二,雪州议会赋权予伊斯兰法庭的事务,只能是(联邦宪法)州权限列表第1项的相关事务。司法审核权并没有涵盖在这项事务。”

“再者,在提任何情况,司法审核是联邦宪法的基本结构,完全属于民事高等法庭的权限。雪州议会无权授权给伊斯兰法庭这样的权力。”

宣誓书也要求法庭宣判《雪州伊斯兰管理法令》第2条文有关“穆斯林”之子项定义无效。

“穆斯林”之子项定义为:出生时,父母或任何一人为穆斯林。因穆斯林身份而抚育长大者。一般人认定为穆斯林者。因法律约束下,以口头或书面表明为穆斯林者。

宣誓书认为,雪州议会无权制订这样的条文。

根据电子法庭系统,联邦法院主簿处将在明早10点处理此项违宪诉讼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