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陆税收局向国能追讨18亿令吉税收失败。吉隆坡高庭昨天批准国能的司法审查申请,撤销税收局4年前向国能提出的这项索讨。

《马新社》报道,承审法官诺林巴达鲁丁 (Noorin Badaruddin)今日裁定,涉及的款项属于再投资津贴(Reinvestment Allowance)。

国能代表律师沙拉瓦纳(S. Saravana Kumar)证实这次判决。

沙拉瓦纳指出,本案争议点在于内陆税收局主张,国能从事发电、配电、输送电能,并非制造电能,只是能算是服务商,不能援引《1967年所得税法令》附件7A的扣税优待。

裁定发电属于制造活动

“但法官不同意内陆税收局的论点,裁定国能是从事制造电能的企业,而发电是制造活动。”

“法官如此观察,是因为将电能转化为客户可使用形式是一项转换活动,这项转换活动必须视作电力制造和生产的一部份。”

“法庭也评论,根据《所得税法令》附件7A,以及财政部发布的宪报命令,电力并未被排除在制造活动之外。”

“法庭进一步裁定,内陆税收局在《指南与公共裁决》(Guidelines and Public Rulings)的内部诠释,对纳税人没有约束力。”

有利于其他追税案上诉

沙拉瓦纳认为,今日裁决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或有利于国能其它税务案的上诉。

“据了解,这与2003年至2007年,以及2009年至2017年,早期的再投资津贴评估相关,涉及58亿令吉的额外税款和退税。”

国能的另一名代表律师为努阿米拉(Nur Amira Ahmad Azhar),而内陆税收局则由其署理律师哈兹丽娜(Hazlina Hussain)代表。

国能于2020年7月21日入禀司法审核,要求法庭撤销内陆税收局2020年7月13日的追税,其中它拒绝国能把18亿1250万6384令吉64仙列为免税的再投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