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为孩子改信无效,联邦法院拒绝妇女上诉
联邦法院今天驳回一名改信伊斯兰的母亲,以及联邦直辖区改教注册局的上诉准令申请,使得后两者无缘挑战高庭裁决,即她单方为孩子改信之举无效。
以上诉庭主席罗哈娜为首的联邦法院三司,今日一致驳回上述两造所提出的准令申请。
联邦法院今天驳回一名改信伊斯兰的母亲,以及联邦直辖区改教注册局的上诉准令申请,使得后两者无缘挑战高庭裁决,即她单方为孩子改信之举无效。
以上诉庭主席罗哈娜为首的联邦法院三司,今日一致驳回上述两造所提出的准令申请。
另两名承审法官是联邦法院法官莫哈末扎瓦维和娜丽妮。
在民事诉讼中,兴讼人必须先向联邦法院取得准令,过后才可继续提出上诉。
基于联邦法院今天的裁决,高庭于2018年10月16日的裁决将维持不变。当时,高庭裁定,涉案妇女的两名孩子既然经民事婚姻出生,则她无权单方面为他们改信伊斯兰。
情况跟英迪拉案一样
罗哈娜认为,改教注册局必须依据行政法登记孩童改教个案,这种情况跟英迪拉案的情况一样,而联邦法院早就针对英迪拉案有了裁决。
她进一步指出,联邦宪法第12(4)条款的诠释也已在英迪拉案有所裁决。
在英迪拉案中,联邦法院五司在2018年1月裁决,若在民事婚姻中出生的孩子要改信伊斯兰,则必须得到父母双方的同意。
罗哈娜说:“我们重申,我们的立场是,法庭应严格的以(遵循先例)原则为依归,所以我们说,这不是一宗可乖离我们之前裁决的特殊案件。”
不判“个人能力”课题
她说,判断一个人是否有能力决定更换宗教信仰,并不是法庭的职责。
“法庭的职能仅限于改教注册局公共职能的行政层面,确保它依法行事。”
她提到,他们不能发出准令予这名母亲和联邦直辖区改教注册局,因为他们的上诉并未满足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96条文的要求。
两名孩子的父亲是一名佛教徒,他向高庭入禀司法复核,以撤销其两名幼儿在他未知情及未同意下,于2016年5月由他们的母亲单方面改信伊斯兰的决定。
这对夫妇原本是佛教徒,惟妻子在2015年改信伊斯兰,并单方面为两名孩子改教。
碍于高庭在2018年5月21日发出的庭令,媒体不得报道这个家庭的身分。
两名孩子的父亲在高庭胜诉,成功撤销其孩子的单方面改教决定,他们的母亲和联邦直辖区改教注册局之后向上诉庭上诉,但在去年10月27日败诉。
至于两名孩子的监护权,上诉庭在已在2018年9月将孩子的完全监护权判给父亲,因为母亲未取得准令,以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在本日的庭审,法庭聆听注册局代表律师苏莱曼、母亲律师阿汉拉昔米、父亲律师山慕卡,以及代表教育总监和政府的高级联邦律师三苏博哈山的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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