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高庭将审理SRC公司起诉前首相纳吉的民事诉讼案。纳吉提呈答辩书称,SRC公司错误汇出巨款,完全是公司领导层失责,而不能怪责其本人。

SRC公司曾是一马公司子公司,如今为财长机构的全资子公司。纳吉曾在2012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4日期间,担任该公司的名誉顾问。

去年5月7日,SRC公司新管理层起诉纳吉和6名公司前董事,但之后撤回对6人的提告,只列纳吉为唯一答辩人。

SRC公司指控,纳吉滥用权力挪用SRC公司的资金来谋取私利。SRC公司因汇出11亿8000万美元而蒙受巨大损失,这些钱最终汇流到纳吉的银行户口。

高庭早前在SRC汇款刑事案,裁定全部7项控罪成立,其中含一项滥权罪、三项刑事失信罪和三项洗钱罪。

SRC公司随后发起民事诉讼,要求纳吉赔偿该公司损失。

根据SRC公司的诉状,是基于投资的目的而汇出11亿8000万美元,结果这些钱却遭纳吉挪用。

归咎公司管理层失责

纳吉在上周一(4月4日)向法庭提呈答辩书。他表明,按照SRC公司规章,身为名誉顾问根本无权决定公司的投资和政策。

纳吉也驳斥SRC公司董事会的说法,即该公司的投资皆反映其身为时任首相的意愿。纳吉驳称,这项指控是非常荒谬的。

纳吉引述SRC公司的诉讼文件,指出公司新管理层发现的31起不当行为当中,有27起与前管理层失责及缺乏监督有关,因而导致数十亿令吉损失。

“SRC的章程仅委托董事处理与投资有关的事项。”

“确实,如果前任受托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所谓的狼进入鸡舍,那么就应调查这起失信。”

他声称,按照SRC公司的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第74、75、78,以及《1965年公司法》第131B条文,SRC公司董事拥有专属权力,以决定公司的投资和政策。

纳吉否认涉及欺诈和舞弊,反指控该公司无法偿还2015年到期的分期付款是该公司董事会各种非法行为的结果。

否认指示发出贷款

根据早前的SRC汇款刑事案控状,纳吉被控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之间,透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到4200万令吉的SRC国际公司资金。纳吉当时同时兼任财政部长、一马公司顾问局主席,以及SRC国际公司顾问主席。

根据控方,这笔资金乃是源自SRC国际公司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借贷40亿令吉低息贷款的一部分。

根据第四项控状的滥权罪,纳吉身为首相及财长,滥用职权接受SRC公司的4200万令吉贿金,以作为政府保证,把公务员退休基金局的40亿令吉借贷给SRC公司。

纳吉在答辩书中表明,没有利用影响力,或滥用权力,或指示公务员退休基金局发出40亿令吉贷款给SRC公司。

纳吉表示,公务员退休基金局发出贷款时按照所有的程序,而且批准该贷款是因为知道政府关注SRC公司提出的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投资计划。

他说,政府同意担任该贷款的保证人,也是内阁全权决定,而且那也是为了国家利益。

纳吉表示,从未向内阁部长施压,以便要求他们在此课题放下责任。

根据答辩书,纳吉断然否认,在担任首相和财长期间有任何不当或滥权行为。

纳吉也否认挪用SRC的资金,或转汇资金,或以任何方式诈骗,并且从未打算这么做,也不是出于不正当的动机,或不诚实或鲁莽。

名誉顾问无权决策

纳吉辩称,SRC公司章程细则第117条文规定,禁止名誉顾问单方面向该官联公司提供建议。

他声称,根据SRC公司的管理结构,名誉顾问的建议受董事会的约束。

纳吉指出,任何类似的建议仅限于重大事项,以及攸关马来西亚策略意义的事项,不可能影响董事会专属权力范围内的事项。

纳吉辩称,没有以名誉顾问或其他方式,指示SRC公司汇出11亿8000万美元的款项。同样的,这项主张也适用于SRC公司申诉的其他损失。

纳吉坚称,担任首相和财长期间,都是秉诚行事,履行职务,以为国家利益服务。

他深信经济规划单位(EPU)、公务员退休基金局、财政部和内阁,都是秉持这项原则做决策与批准计划。

SRC公司的代表律师是罗斯里达兰萨瓦纳合伙人律师楼(Rosli Dahlan Saravana Partnership)。纳吉的代表律师则是沙菲宜及合伙人律师楼。

在刑事案方面,吉隆坡高庭于去年7月28日宣判,纳吉涉及SRC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案刑事失信、洗黑钱及滥用职权的7项指控皆罪名成立,入狱72年及罚款2亿1000万令吉。惟刑期同时执行,因此最多只需入狱12年。

上诉庭已经驳回纳吉的上诉,目前正等待联邦法院审理上诉案。纳吉已经申请委托女皇律师为终审上诉案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