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沈可婷案高庭判决摘要
4月13日,新山高庭推翻推事庭裁决,改判蚊型脚车死亡车祸案司机沈可婷罪名成立,即日起监禁6年和罚款6000令吉。
与此同时,法官阿布巴卡(Abu Bakar Katar)也拒绝沈可婷暂缓行刑,并要求对方先向上诉庭取得上诉准令。
《当今大马》在此选出新山高庭判决书中的重要段落,即(d)至(g),加以翻译如下:
晚上9点18分更新
4月13日,新山高庭推翻推事庭裁决,改判蚊型脚车死亡车祸案司机沈可婷罪名成立,即日起监禁6年和罚款6000令吉。
与此同时,法官阿布巴卡(Abu Bakar Katar)也拒绝沈可婷暂缓行刑,并要求对方先向上诉庭取得上诉准令。
《当今大马》在此选出新山高庭判决书中的重要段落,即(d)至(g),并翻译如下:
“初审法院(即推事庭)下判时犯了错误,因为没有裁定沈可婷未宣誓的证词只是事后一味否认。”
“被告在自辩时说,没有在事发地点看到脚车队,以及有其他交通工具撞到死者的脚车后逃逸。这个说法不曾在控方阶段中提出。”
“初审法院没有就被告的辩词提出合理怀疑,特别是没有考量到事发地点的路段弯曲且有些坡度,而被告可能危险驾驶。”
“初审法院错误地接受被告的自辩,即不知道晚上会有蚊型脚踏车活动,以此当作危险驾驶的借口,导致受害者牺牲。”
“被告应该更加小心驾驶,而不是开快车,导致该意外发生。被告应该要知道,事发地点在凌晨3点20分时,照明情况并不太好,可见度也会受限。”
“因此,被告应该知道,如果在抵达事发地点前,驾驶汽车的速度超过时速50公里,则可能会发生意外。”
“根据上述原因,本庭认为,初审法庭错误地裁决被告的未宣誓证词已对控方的案件(即本案)挑起合理怀疑。”
“被告在自辩时,无法对控方案件提出任何合理怀疑。相反,控方已经毫无疑问地证明了(被告)犯罪的本质。”
“本庭推翻初审法庭在答辩阶段结束后的无罪释放裁决,并宣判被告触犯《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罪名成立。”
以下是法官量刑的考虑因素:
法庭判处沈可婷即日起监禁6年,并罚款6000令吉,若无力缴交罚款,则以6个月监禁替代。
此外,沈可婷服刑完毕后,其驾驶执照将被吊销3年,并将罪名记录在其驾驶执照。沈可婷必须在4月14日或以前,将驾驶执照上呈法庭,以执行上述刑罚。
(a)被告是经过完整审讯,被判罪名成立,而非自行认罪;
(b) 公共利益应凌驾于被告个人利益(参见Lim Yoon Fah v. PP [1970] 1 LNS 66案);
(c)被告鲁莽或危险驾驶导致8人丧生。本庭遵循先例,考虑受害者人数为量刑依据。本庭参考2001年的Yen Chee Wei v. PP [2006] 7 CLJ 73案,其中涉及4名受害者死亡;以及1996年的PP v. Zulkifli Omar [1998] 1 CLJ 1079案,其中涉及5名受害者死亡。
(d)被告所犯的错误属于严重罪行。国会于2020年通过《2020年陆路交通(修订)法令》,修订了这一罪行的刑罚。
被告实属侥幸,因为她所犯下的罪行发生于2017年,即在2020年修订案以前。本庭在量刑时,需反映国会修订更严峻刑罚的意图。
这是PP v. Loo Choon Fatt(1976)1 LNS 102案,以及PP v. Leo Say & Ors (1985) CLJ Rep 683案的裁定方式。
(e)本庭亦会考虑被告所犯罪行的量刑趋势。
这是根据Mohd Abdullah Ng Swee Kang v. PP [1987] 2 CLJ 405案的裁决。
(f)本庭也考虑到,被告的罪行在柔佛的触犯率相对较高。
统计数据显示,在2011年至2021年期间,死亡事故总数为1万297人。
(g)在罚款方面,本庭已考虑到被告每月的收入为2000令吉。本庭参考了Lee Yu Fah v. PP [1937] 1 LNS 31案的原则,以制订罚款金额。
(f)最后,本庭也考虑到,这是被告首次犯罪。
在马路骑蚊型脚车酿祸
这起致命车祸发生在2017年2月18日凌晨3点。当时,22岁的沈可婷在柔佛新山内环公路靠近玛目地亚坟场路段,撞上一批骑蚊型脚车的青少年,酿成8死8伤的悲剧。
8名死者分别是莫哈末阿兹列(Azrie Danish Zulkefli,14岁)、莫哈末沙鲁(Muhamad Shahrul Izzwan Azzuraimie,14岁)、莫哈末费尔道兹(Muhammad Firdauz Danish Mohd Azhar,16岁)、法务占(Fauzan Halmijan,13岁)、莫哈末阿札(Mohamad Azhar Amir,16岁)、莫哈末哈里(Muhammad Harith Iskandar Abdullah,14岁)、沙鲁尼占(Muhammad Shahrul Nizam Marudin,14岁)以及海札(Haizad Kasrin,16岁)。

但经过审讯后,新山推事庭于2019年10月28日判定沈可婷当时没有超速也没有酒驾,因而表罪不成立,获得无罪释放。
不过,控方不满推事庭裁决,而在同年11月10日入禀法庭上诉,寻求推翻沈可婷无罪释放的裁决。
去年10月,新山推事庭维持无罪判决,即沈可婷无罪释放,但控方再度向高庭上诉。
高庭法官今天的完整判词还未出炉。
以下是高庭的判决摘要: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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