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亚南高庭法官莫哈末亚兹裁定,前副首相阿末扎希在外国签证系统案中表罪不成立,除了是三名主要控方证人不可靠外,还缺乏关键证据证明扎希如何收到这些款项。

沙亚南高庭法官莫哈末亚兹今天在庭上,以前首相夫人罗斯玛在砂校电供弊案被判罪成为例,说明该案控方详细交待巨款是装进袋子或背包里,然后拿给罗斯玛。

但他指出,本案却没有证据显示,扎希曾收下这些款项;而且他也无法想象数百万钞票是如何装进信封,然后拿给扎希。

“三名主要证人供称,所有现金每次是放在一个褐色信封,然后送去。起初,每月金额是20万新币,接着提高到30万新币,最后是52万新币。”

他补充,如果拖欠几个月,他们接下来要付的金额也会跟着翻倍。

“例如,如果他们一月没付钱,下个月就会连同二月份的钱一起付,而且全都装在一个信封里。”

他续指,在罗斯玛案件的两笔付款中,第一次是将500万令吉分别装进两个袋子,各250万令吉;第二次则是把150万令吉装进两个背包。

“但在扎希案中,控方并没有出示任何信封样本,也没有证据显示信封的大小。”

“我简直无法想象什么样的信封,可以装进60万新币现金?当时那相等于160万令吉。”

三名主要控方证人是Ultra Kirana私人有限公司(UKSB)前行政经理陈祥生(David Tan Siong Sun)、UKSB前董事李伟坤(Harry Lee Vui Khiun,译音)和旺克里斯萨(Wan Quoris Shah Wan Abdul Ghani)。

无CCTV画面等证据

法官莫哈末亚兹指出,控方并没有出示闭路电视画面、一触即通(Touch 'n Go)交易纪录,与扎希沟通的通话纪录和简讯,也没有传召司机、保安和警员出庭作证。

他说,反观,在罗斯玛案中,控方会传召涉及汇款的人和银行职员供证,而且还有支票作为证据。

“本案都没有这些关键证据。罗斯玛案也会有照片和草图,但本案却没有。”

除此,法官指出,尽管UKSB账簿说明中国公民妮可尔陈(Nicole Tan,音译)与2亿3800万令吉贿款有关,但控方却无法出示她的证词,以解释她所扮演的角色。

他续指,虽然妮可尔陈和两名货币兑换商可能知道这笔贿款的来源,但他们都不是以证人的身份供证,以支持控方的主张。

“除了妮可尔陈外,根据账簿部分存款记录,这些钱还从另外15造收到,但控方证人从来没有解释或澄清,这15造是谁,他们如何涉及。”

“事后才想到怎么给钱”

因此,莫哈末亚兹裁定,三名主要证人并不可信。

其中,他指出,负责记账的陈祥生在交叉盘问过程中承认,他们第二次通过行李箱运送300万令吉现金的事,是事后才想到的。

“这足以让我判断他的可信度零。”

“证人供称,会在付款的同一天或隔天记录下来,但账簿备注一栏大部分都是空白的。”

“另一证人UKSB前董事李伟坤(Harry Lee Vui Khiun,译音)也同意,空白的备注栏并无显示钱已经付给被告。“

钱或遭三名证人私吞

“空白备注栏的存在可能会呼应辩方的推断,即这些钱可能是由三名主要证人私吞,因为他们过着奢华的生活。”

“他们每人在柏威年(Pavilion)拥有一房产,旺克里斯萨(Wan Quoris Shah Wan Abdul Ghani)也在布城拥有一栋洋房、在赛城拥有半独立式洋房,两辆路虎(Range Rover)轿车、名贵摩哆,以及支付数百万计的税务。”

账簿缩写不足以证明

另外,根据《马新社》,莫哈末亚兹说,UKSB账簿中的“Z”和“ZH”缩写,不足以证明那是扎希收受的款项或贿金。

“我也发现,即使有建议指被告收受高达20万令吉的政治现金多达2次,但并没有确凿的证据提呈上庭,以让我提出修改控状。”

他说,在没有强而有力的证据下,他不能直接接受控方的主张,即扎希收取了这笔款项。

他重申,账簿并没有纪录显示,扎希收了这些钱。

“我发现三名主要控方证人的证据不可靠、不可信、不牢靠、不值采信。”

“因此,我认为不应该采纳这本账簿。”

今日较早前,法官莫哈末亚兹在诵读判词约两个小时半后,宣判阿末扎希在外国签证系统案的40项罪名全部表罪不成立,当庭释放。他说,控方未能证明扎希40项罪控的表面证据确凿。

阿末扎希也是国阵兼巫统主席。他被控33项受贿罪,即收取Ultra Kirana私人有限公司(UKSB)1356万新元,进而利用内长职权延长该公司作为外国签证系统供应商和在中国签证中心的管理者的合约。

此外,阿末扎希在本案也被控7项贪污罪,即利用内长职权收受与他有公务往来的公司的现金款项,包括115万新元、312万5000令吉、1万5000瑞士法郎,以及1万5000美元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