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正之行”案答辩,警方否认违法禁锢
警方在提呈法庭的抗辩书中表示,他们在集会以前,即已告知律师公会,不允许游行到国会。
律师公会此前起诉警方,于去年“公正之行”集会期间,违法禁锢出席者与侵害集会自由。惟警方辩称,早已通知律师公会不准游行,因此并未构成违法禁锢。
警方在提呈法庭的抗辩书中表示,他们在集会以前,即已告知律师公会,不允许游行到国会。
警方解释,由于国家文化艺术学院(ASWARA)和国家银行反对,警方才禁止游行。
“(警方)并未阻止诉方离开集会区域。诉方并未遭到包围,可自由离开马莫草场停车场。”
“他们仅被禁止前往国会大厦。根据法律,违法禁锢的指控不实。”
“此外,诉方已多次获告知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游行,而警方也成功阻止了(诉方)试图继续集会游行。”
未在集会中逮捕出席者
警方进一步指出,他们未在集会期间逮捕或拘留出席者。
此外,警方也否认诉方的指控,即警方是受到“上级指示”,才禁止律师公会游行。
警方声称,答辩方六造,即金马警区主任德尔翰(Noor Dellhan Yahaya)、该局刑事调查组主任努祖兰(Nuzulan Mohd Din)、马来西亚警方、总警长、内政部长、联邦政府的举措,是受到《1956年政府程序法令》、《刑事程序法典》、《1967年警察法令》等相关法律保护。
他们也否认诉方的指控,即警方当时违反了《联邦宪法》第5条文、第8条文、第9条文、第10条文所保障的个人自由、法律平权、行动自由和集会自由。

本案的起诉方为律师公会、主席谢依琳、副主席莫哈末依兹里(Mohamad Ezri Abdul Wahab)、秘书阿南(Anand Raj)、财政姆希达(Murshidah Mustafa)。
起诉方要求法庭宣判,警方在“正义之行”集会期间,违法禁锢出席者、侵害和平集会法令下的权利,以及违反自身在同一法令下的职责。
游行呈备忘录却遭阻拦
本案将于明日在吉隆坡高庭管理案件。
律师公会于去年6月17日发起“公正之行”集会,惟在准备游行前往国会递交备忘录时,遭到警方阻挠。
律师公会于去年10月20日入禀吉隆坡高庭,起诉警方和政府。
“公正之行”集会旨在抗议司法机构遭受外界干预。当时,部落客拉惹柏特拉指控上诉庭法官纳兹兰,接受通缉犯刘特佐的100万令吉“特殊服务”报酬。
尽管纳兹兰已报警自清,但反贪会仍然开档调查纳兹兰,而且把调查报告提呈总检察署,惟总检察署至今仍未有任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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