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报道

土著团结党马日丹那国会议员玛丝提议,加重涉及儿童色情表演的惩处至至少30年的监禁和鞭刑,甚至阉刑。

玛丝今日是在国会下议院辩论《儿童性侵罪行法令》修订案。

她认为,监禁20年的刑罚过轻,起不了威慑作用。

“关于本法案15A(i)条文下的罪行,它们非常严重,20年监禁是不足够的。”

“当影片或照片被摄制,并上传到网路平台,如社媒,(对受害者)的影响并非短暂。”

“这将对受害者产生长期且持久的影响,当这些孩童长大后,这些材料仍会在社媒上。”

“他们成年后要如何面对这种情况?这肯定会对他们的生活造成严重创伤。”

她再举例第15B条文。该条文规定,涉及勒索儿童进行性行为者,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

“我想知道,(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的理由。我认为,这项刑罚相当轻,无法威慑犯罪者。”

“这些罪行应当受到鞭刑。我刚提到的第15A条文也是如此。”

建议效仿印尼化学阉割

玛丝此前曾任首相署(法律和国会事务)副部长。

另一方面,她提议,效仿印尼惩处性犯罪者的方式,即化学阉割。

“在印尼,犯罪者会被化学阉割,以降低他们的睾丸激素水平,减少他们的性冲动。”

“印度也提出了类似的惩处,以处理当地涉及儿童的严重性犯罪。”

联邦政府昨日提呈《儿童性侵罪行法令》修订案。

其中,拟议新增的第15A条文规定,将涉及儿童色情表演的活动,如参与、观看、宣传儿童色情表演,或从这类表演获取任何形式利益,列为犯罪,可监禁不超过20年、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

第15(B)条文则将涉及性勒索儿童的行为,如强迫儿童分享自己的淫秽照片,以及威胁将这类材料分发给他人,列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