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律师哈聂夫表示,具有不同意见的多数判决,不应被视为比三司或五司的一致判决来得无力。

哈聂夫(Haniff Khatri Abdulla)昨日在律师公会举行的论坛上,评论联邦法院以4比1票数驳回前首相纳吉的SRC案司法检讨申请一案。

“我们不能期望所有法官都有相同的意见。大家不应把不同意见的判决看作是玷污了多数意见的判决。”

“只因有不同意见的判决,不代表4比1票数的判决会比一致判决更低级。”

今年3月31日,联邦法院在4比1票数下,驳回纳吉针对SRC案的司法检讨申请,纳吉也因此穷尽了所有司法上诉渠道。

纳吉支持者,包括来自巫统的支持者,将判决中不同意见的一票描述为纳吉的“新希望”。

这场律师公会论坛题为“反贪会、前首相和司法独立”,其他主讲者还包括律师公会主席谢依琳、宪法专家法鲁奇(Shad Saleem Faruqi)、人权律师邱进福(Andrew Khoo)。

纳吉代表律师沙菲宜也有在观众席。

每名法官都是平等

在SRC案司法检讨的判决中,持多数判决的是联邦法院法官王南吉、 罗扎丽雅(Rhodzariah Bujang)、诺丁哈山(Nordin Hassan)与上诉庭法官阿布巴卡(Abu Bakar Jais)。

东马大法官阿都拉曼(Abdul Rahman Sebli)则持有异议。

哈聂夫认为,在五司中,法官的资历不会影响判决,因为每名法官都能自由书写自己的判决。

“资历在法庭门口就被拦住了。当你(法官)坐下来听审一个案子时,你们都是平等的。”

“你可以自由地写下你自己的判决,所以这一点也不会奇怪。”

耗尽司法程序是重点

哈聂夫进一步指出,虽然阿都拉曼持有异议,但在关键点却与其他法官的看法一样,即不同意上诉庭法官纳兹兰在承审SRC案中存在利益冲突。

辩方曾表示,纳兹兰曾在马来亚投资银行担任法律顾问,因此肯定曾经就一马公司相关事宜给银行建议。

谢依琳支持哈聂夫的观点,并认为任何允许二度司法检讨将开创危险先例,因为此案的司法程序已走到尽头。

“除非有任何重点是没有(在第一次司法检讨中)获得检讨。”

反贪会不应查法官

本月初,巫统总秘书阿斯拉夫4月7日披露,巫统最高理事会已同意向国家元首陈情,请求元首特赦纳吉。

法鲁奇表示,国家元首可在特赦委员会劝告下,考虑许多相关问题后才作出决定,这或包括纳吉仍未审理的其他法庭案和控状。

他说,一些国家允许特赦在定罪之前授予,但在马来西亚,这样做是违反宪法。

另外,谢依琳在较后的记者会上表示,上诉庭法官纳兹兰(上图)是否违反法官道德守则一事,不在反贪会调查权限。

“这些通常涉及贪污、滥权以及反贪会法令下可调查的罪行。”

“利益冲突和2009年法官道德守则,并非(反贪会)法令所调查的范围。”

谢依琳也认为,未来不应再有任何国会议员挑起有关法官道德守则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