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63岁的公司董事承认两年前伪造文件,向印裔社会转型单位申领款项后,遭吉隆坡地庭判处罚款6万令吉。

《马新社》报道,被告勒古(Reghu P.V. Bhaskaran)昨天向地庭法官阿祖拉阿尔威(Azura Alwi)承认三项伪造文件的罪名。

阿祖拉也裁定,若勒古无法支付罚款,则必须以监禁21个月来代替。

控状声称,勒古于2021年5月5日,向位于布城的印裔社会转型单位(Mitra)总部提呈两张金额为2万5000令吉的假发票,以及一张金额5000令吉的假付款凭证,诈领款项。

控状进一步指出,勒古的行为抵触刑事法典第471条文的伪造文件罪,因而根据刑事法典第465条文,可被判最高监禁两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此外,勒古其他的20项涉及伪造文件的可选择控罪,则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71A条文纳入考量(TIC)。

本案主控官是反贪会的莫哈末阿菲(Mohd 'Afif Ali)副检察司,而勒古的代表律师是哈米迪(Hamidi Mohd No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