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首相马哈迪、前第二财长诺莫哈末及大马政府声称,没逼迫商人哈林沙辖在2001年放弃他在玲珑有限公司控股的权益。

他们是在10月6日向吉隆坡高庭提呈的抗辩书中,如此表示。

"第三被告(政府)从未强制收购起诉人(哈林沙辖)的股权,以便独自或与玲珑有限公司(Renong Bhd)一起全面收购马友乃德(UEM)的所有股权。”

“起诉人本身同意了有关收购,而补偿额为1亿6500万令吉。”

曾败诉不能再兴讼

三造也提及,哈林沙辖此前曾在类似的诉讼中败诉,所以目前无法再提出法律诉讼。

他们说,哈林沙辖在2013年已提过同样的法律诉讼,但在同年10月31日遭吉隆坡高庭驳回。

据三造所述,2014年至2015年间,上诉庭和联邦法庭都维持高庭裁决。

“起诉人(目前的)诉讼,受限于此前(诉讼的)既判力(res judicata,或译一事不再理)和禁止反言(estoppel)原则。”

根据法律,拉丁文中的“既判力”准则是指,法庭已经裁决的某个事项,因此禁止重复把同样的课题带上法庭。

与此同时,“禁止反言”原则则是指,如果某件事跟已裁决的事务相似,法庭则可以阻止某人将之诉诸法律行动。

哈林沙辖由Malik Imtiaz Sarwar律师楼代表,答辩人三造则由总检察署代表。

要求给予足够的补偿

哈林沙辖在8月2日入禀法庭,起诉马哈迪、诺莫哈末( Nor Mohamed Yakcop)和大马政府。

马哈迪在同月12日发文告证实,已收到诉讼通知。但他拿诉讼时机作文章,质疑哈林沙辖的动机。

哈林沙辖在诉状中声称,作为2001年7月至10月期间强制收购的一部分,国库控股在政府指示下收购了马友乃德。

他说,是次收购影响了玲珑有限公司掌握的3亿7200万单位的股票,而马哈迪和诺莫哈末是该收购的主要推手。

哈林沙辖说,政府通过国库控股间接收购马友乃德事件中,他没得到任何补偿。

他说,虽然从国库控股获得1亿6500万令吉,但他声称,这并不代表他在玲珑有限公司所拥有股权的真实价值。

因此,哈林沙辖在诉讼中要求法庭宣判,政府有义务在国库控股间接收购马友乃德事件中,给予他足够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