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行动党秘书长林冠英(左图)促请公正党“首领”安华检讨本身及人民公正党,支持联邦法院针对 丽娜乔案 判决的立场,并反对任何要刑罪化脱离回教的企图。

林冠英是昨日在怡保为民主行动党实兆远支部在实兆远Flamingo酒店所主办的“丽娜乔案判决:马来西亚何去何从?”论坛上这么表示。

他也强调,由于丽娜乔案的判决,行动党必须接触那些对我国正朝着回教神权国家方向发展的趋势深感忧虑的回教徒。

安华赞成通过回教庭程序脱教

人民公正党“首领” 安华 曾两度发表文告阐述其看法,认为丽娜乔判决并未侵蚀信仰自由,并赞成通过回教庭程序来脱教。

他认为,联邦法院拒绝丽娜乔删除身份证“回教”字眼的上诉,并非要强迫丽娜乔重新皈依回教,虽然她已经公开地信奉基督教,不过当个人欲脱离回教时,就必须遵守即有的法令及规矩。

安华(右图)认为,联邦法院在丽娜乔(Lina Joy)案件的裁决上,之引起了诸多争议和辩论,主要是因为政府无法让人民对回教法庭有信心。

“虽然联邦法院的判决似乎应征了非穆斯林针对信仰自由的焦虑,不过依据我的看法,有关判决不意味非穆斯林无法信奉他们所选择的宗教。有关的判决也并非意味任何一方可以强迫非穆斯林皈依回教。整体而言,宗教信仰的自由仍受到保障。”

安华认为,有关的判决只是明确指出,若穆斯林想要正式地脱离回教,他们必须通过回教法庭的程序来进行,如同丽娜乔申请删除身份证“回教”的字眼。有关的判决并未给予回教法庭任何前未所有的权力,也并未如同某方所认为般,赋予回教法庭确认非穆斯林宗教地位的权力。

而日前受邀出席行动党主催的丽娜乔对话会,代表穆斯林的“捍卫回教联盟”(Pertubuhan-pertubuhan Pembela Islam)及回教青年运动(ABIM)主席 尤索里莫哈末 (Yusri Mohammad)也同意,穆斯林公开脱教已不是个人选择信仰的问题,必须交由回教法庭来裁决。

而巫统及回教党领袖也纷纷表态支持联邦法院对丽娜乔的判决。回教党在6月2日举行的常年代表大会上,甚至通过回青团的紧急动议,促请联邦直辖区立法规定回教徒脱离回教事宜应由回教法庭审理,以及把脱离回教列为《回教刑事法》下的其中一项罪行。

然而林冠英却强调,非回教徒绝不能入禀回教法庭,只因为这乃马来西亚人基本且不可剥夺的宪赋权利,以通过民事法庭而非任何宗教法庭寻求司法及法律援助。

“由于这关系到联邦宪法的世俗本质,并且威胁到国家存在的核心价值,因此我们不能轻易对此妥协。”

他指出,不论回教法庭能否能够给非回教徒带来司法公正,我们也不能将这一点跟拒绝交由回教法庭审讯相提并论。

“这跟回教徒拒绝交由民事法庭审理有关家庭法律的事务,其道理跟民事法庭能否带来司法公正毫无关系。其中的原则就是个人应否把司法权限交给其所不同意的一方。”

联邦法院是在今年5月30日以二票对一票的裁决,驳回宣称已改信基督教的马来妇女丽娜乔,要求删除身份证上“回教”字眼的上诉,并指出唯有回教法庭可决定个人能否脱离回教或还是回教徒。

不过,民主行动党批评有关判决违反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有关宗教自由基本人权的第18条文:“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丽娜乔案判决形成二元论述

林冠英说,这个判决也将严重冲击联邦宪法所保障的宗教自由、联邦宪法作为我国最高及超越所有人的法律,以及阐明马来西亚是个以回教作为官方宗教,而不是个回教国的神圣建国“社会契约”。

“如今,整个情况出现二元论述,即其中一方坚信联邦宪法的世俗本质,另一方则坚持哪管现实情况如何,马来西亚既已是个回教国。我们在1957年独立时所认同的社会契约,为我们起草具有世俗本质却阐明回教乃官方宗教的联邦宪法。”

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前身)在1988年针对仄奥玛仄苏案件所作的判决,即阐明联邦宪法的世俗本质,以及马来西亚不是个回教国。根据有关判词,最高法院院长敦沙烈阿巴斯裁决回教法不是我国的基本法,而且联邦宪法乃我国最高的法律。除非通过修改宪法,否则马来西亚不可能是个回教国。

林冠英强调,国人是以理性和逻辑来表达他们关注丽娜乔案判决。然而,政府却未听取他们的心声。

“摆在国人眼前有两个清楚的选择,即支持联邦法院对丽娜乔案判决及认同马来西亚是个回教国的国阵和其非回教徒成员党,或者支持唯一捍卫独立宪法有关良心自由精神及世俗国本质的民主行动党。”

刑罚脱教违反宪赋宗教自由

他指出,回教法专家或许会质问,回教法庭是否拥有针对回教徒的绝对司法权限,而且有关权限不可被民事法庭过问,更何况联邦宪法没有阐明这点甚至出现互相抵触。

“如果脱离宗教的回教徒必须面对罚款、监禁、扣留或“辅导”,那么联邦宪法第11条所阐明的宗教自由权又有什么意义呢?”

联邦宪法第9列表是授权回教法庭针对信仰回教者作出裁决,而不是那些未信奉回教者。即使如此,回教法庭对回教徒作裁决的权限,只是针对个人与家庭法(宪法有列表阐明这点),却不包括脱离回教的问题。

林冠英引述马来亚大学副教授阿兹米沙仑博士的强而有力地观点指出,联邦宪法第9列表阐明授予回教法庭的权力,即各州可制订法律惩罚违反回教“戒律”的回教徒。然而,阿兹米强调第9列表未阐明脱离宗教一事,因此这就回到争论回教“戒律”应包括哪一些项目。

“联邦宪法未阐明回教戒律的成分,因此这是非常主观的问题。我们不能通过主观诠释来断定有关罪行是否包括在内,进而援引这道法律来惩罚涉及者。如今,有一些政党甚至尝试刑事化脱离回教的行为,包括把改信回教而如今要脱离回教的非马来人送入监狱。若要通过刑事法来惩罚所有欲改信原本宗教的非马来人,只会让公众更加愤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