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首相夫人罗斯玛向总检察署寻求撤销,合共17项洗黑钱和未向内陆税收局申报收入的控罪,检方正为此录取证人的书面证词。

副检察司阿末阿克兰(Ahmad Akram Gharib)今早在吉隆坡高庭告诉法官慕尼安迪(K Muniandy),控方仍然在考虑罗斯玛的陈情书。

“关于这项陈情,我们正在向一些证人录取证词,以完成调查,这样才能做出全面的决定。”

法庭原定今日继续审理罗斯玛的撤案申请。

罗斯玛请病假而延审

然而,由于罗斯玛请病假,审讯已延后。

罗斯玛代表律师菲洛兹(Firoz Hussein Ahmad Jamaluddin)申请推迟今日审讯,因为在刑事案的实质申请中,被告是否出庭非常重要。

罗斯玛的另一名律师阿米尔韩查(Amer Hamzah Arshad,上图)补充,在审理撤控申请期间,其团队需要与罗斯玛联系并获得指示。

阿克兰也告知法官,他们不反对延后审讯。

3月1日过堂汇报进展

慕尼安迪随后择定此案于3月1日过堂,以便检方汇报罗斯玛陈情的消息,且若陈情失败将择定新日期继续审理撤控申请。

罗斯玛已三次提交陈情书给总检察长,要求重新检讨她的案件,其中包括12项涉及709万7750令吉的洗黑钱控状,以及5项未向税收局申报收入控状。

现年72岁的罗斯玛被控于2013年12月4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在吉隆坡安邦路天然胶大厦艾芬银行分行,以及2014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在端姑阿都哈林路政府大楼的内陆税收局犯下上述罪行。

她被控违反《2001年反洗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AMLATF)的第4(1)条文。

一旦罪名成立,可判监禁最高15年,并且被罚款非法收益的五倍,或者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这是单项罪名的惩罚。

此外,她在《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77(1)条文下面对逃税控罪。她被指于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4月30日或之前,在缺乏合理的借口下,没向税收局总监呈报2013至2017年的收入,而违反该法令的第112条文。

此前,罗斯玛在另一宗涉及总额12亿5000万令吉的砂拉越郊区学校供电弊案罪成,遭吉隆坡法庭判处监禁10年及罚款9亿7000万令吉,若无法缴交罚款则监禁30年代替。

但高庭允许罗斯玛延迟执行判决,直到上诉庭的上诉申请有结果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