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宣判《2019年丹州伊斯兰刑事法令》16项条文违宪,惟联邦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文表明,是次判决并不会影响伊斯兰,乃至伊斯兰法庭在马来西亚的地位。

她解释,联邦法院仅是就丹州议会是否按照《联邦宪法》制定相关条文一事下判。

“换言之,摆在我们面前的课题,无关伊斯兰和伊斯兰法庭在马来西亚的地位。”

“伊斯兰和伊斯兰法庭(的地位)的维系,并非本案(处理的)问题。”

强调无关伊斯兰法地位

联邦法院九司以八比一的票数,批准了聂依琳母女提出的司法审查,宣判《2019年丹州伊斯兰刑事法令》的16项条文违宪。

《马新社》报道,东姑麦文在简易判决中指出,受挑战的法律条文并非由真主制定,而是由州议会所订立。

因此,她表示,聂依琳母女挑战该些法律条文、世俗法庭批准相关挑战,不应视作忤逆上苍的行为,也不意味世俗法庭无能维护伊斯兰的地位,或赋权伊斯兰法庭。

“马来西亚的伊斯兰法庭和法律,不会如律师尤斯法里扎(Yusfarizal Yusof)所述般受到破坏或忽视,因为《联邦宪法》保障了各州政府制定法——由伊斯兰法庭执行的法律——的权力。”

“再次重申,这次诉讼的主旨无关伊斯兰法在马来西亚的地位。”

她表示,聂依琳母女的指控,仅针对丹州议会的行为,称其所批准的法律,已逾越《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

皆采用酌量刑罚

东姑麦文指出,根据伊斯兰法,存在三种惩处,即固刑法(hudud)、报复刑罚(qisas)、酌量刑罚(takzir)。

固刑法据称是由真主规定的刑罚,而报复刑罚则是对罪犯施加以受害者相似遭遇的惩罚。

“固刑法和报复刑罚是由真主所规定的。两者的差别在于,报复刑罚需经由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属提出请求。补偿金(diyat)则是报复刑罚中的赔偿或损害赔偿。”

“酌量刑罚则不是由真主所规定的,而是由政府制定,并由法官酌情量刑的刑罚。”

她表示,截至今日,马来西亚的伊斯兰法庭并不执行固刑法和报复刑罚,而是如同世俗法庭般,仅执行酌量刑罚。

她表示,两者唯一的差异,即是伊斯兰法庭是根据州议会通过、州政府所制定的法律判刑,而世俗法庭则按照国会通过、联邦政府所制定的法律判刑。

“我也想要指出,伊斯兰法庭所执行的酌量刑罚,是受《1965年伊斯兰法庭(刑事权限)法令》约束,其刑期不得超过三年,罚款不得超过5000令吉,鞭挞不得超过六下。”

以下是判词摘要,完整判词尚待出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