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要急审另一宗谋杀案,沙亚南高庭展延至后天裁决,是否接纳一项被指对蒙古女郎炸尸案第二被告西鲁不公平的警官供词。

法官莫哈末查基今早聆听控辩双方的陈词后,决定在后天才裁决是否接纳控方证人的供词,因为他手上还有另一宗谋杀案需要听审。

“有关律师强烈要求必须立即聆审其当事人的案件,他甚至援引联邦宪法第5条文(人身自由和非法禁锢),主要原因是其当事人病重在身。”

“有关被告自2004年起就遭到扣留,因此我决定在今午2时和明天聆审此案。”

“西鲁说他能指出案发地点”

控方第23名证人——隶属吉隆坡警察总部重案组的祖卡纳因於上周四供证时表示,他曾於去年11月4日带西鲁重返案发现场,指当时“西鲁说他能够指出女郎遭炸毁的地点”。

其供词召来西鲁辩护律师卡玛鲁的反对,指有关证词对西鲁不公平。但是,敦玛吉副检察司却援引1950年证据法令第8条文,指祖卡纳因的供词应该被接纳。

控辩律师争辩法律字眼

不过,卡玛鲁却花了大约1个小时针对“西鲁说他能够指出女郎遭炸毁的地点”的供词,在法律字眼上大做文章。

控辩双方针对到底应该根据1950年证据法令第8条文或刑事程序法典第113条文接纳“西鲁说他能够指出女郎遭炸毁的地点”的供证,进行辩论。

卡玛鲁表示,如果援引第8条文来证明西鲁的“口供”,犹如是走后门的做法,而这只能被视为道听途说的证据。

辩方於上周成功要求 删除 第22名证人卡玛罗斯查曼的部分供词,因为它对其当事人构成偏见。